青島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環境,更好地發揮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作用,推動大型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創新券是指利用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申請使用和兌付。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科技服務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等。
第四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原則,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制定本市創新券相關政策,編制預算和年度申請指南,建設服務機構庫,管理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委托青島市科技研發服務中心開展創新券申領、使用、兌付審核和服務機構入庫等相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內容
第六條 本細則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且為“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二)無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記錄,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三)購買的科技服務應與企業創新創業而開展的科研活動有直接相關性;
(四)與開展合作的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投資與被投資、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七條 創新券支持的服務范圍包括:
(一)研究開發服務,主要包括工業(產品)設計、集成電路設計、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中試及工程化開發等服務;
(二)檢驗檢測服務,主要包括產品檢驗、指標測試、產品性能測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等服務。
創新券僅限于購買入庫服務機構已登記的科技服務。具體服務事項將結合實際需要,由市科技局發布指南和動態更新。
第八條 創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服務;
(二)與企業自身研發和科技創新無關的服務;
(三)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服務;
(四)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和商務法律咨詢服務;
(五)工程項目等非研發類項目可行性報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咨詢等服務;
(六)已獲得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 對符合創新券支持范圍的服務項目,按單個項目實際支付服務費最高50%的比例予以兌付,單個企業年兌付不超過20萬元。創新券實行配額制度,當年有效。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創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動失效。
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創新券補助政策和研發投入獎勵政策。
第三章 服務機構入庫
第十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自愿申報,擇優選取,經審核、公示后,將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予以公布。服務機構入庫有效期為2年,期滿后重新申請入庫。
第十一條 申請入庫的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并具有從事相關科技服務一年以上的業務基礎;
(三)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具體要求以當年發布的《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申請指南》為準;
(四)無誠信異常記錄,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五)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收費應按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家和省、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作為科技創新服務供給方,應積極申請列入創新券服務機構名錄,相關業績作為對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科技成果轉化等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為推動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展,和強化與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資源鏈接,支持企業跨區域使用創新券購買科技服務,相關創新券服務機構根據需要擇優入庫。
第十四條 服務機構申請入庫程序:
(一)市科技局發布服務機構入庫申請指南;
(二)服務機構按照入庫申請指南在線填報申請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中服務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的,提交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2.科技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其中服務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的,提交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的標準;
3.相關科技服務資質文件。
(三)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審核;
(四)公示擬入庫服務機構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公布名單。
第四章 創新券申請、使用與兌付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創新券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申請獲得當年創新券使用資格。
第十六條 獲得創新券使用資格的企業與入庫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其中,合作項目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須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七條 創新券向企業兌付,原則上每季度兌付一次。企業在科技創新服務完成當年申請有效。程序如下:
(一)企業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登錄創新券管理系統,提交服務合同、支付憑證、服務結果證明等材料,申請兌付;
(二)青島市科技研發服務中心組織受理申請、兌付材料審核;
(三)市科技局審定兌付名單、兌付金額并公示;
(四)市科技局根據創新券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計劃、辦理資金撥付。在預算額度內的,按照企業申請順序兌付,超出預算部分結轉下一年度兌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為加強對創新券實施過程的監督和跟蹤管理,每年對上年度獲得創新券兌付資金的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兌付申報企業對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獲得兌付資金支持的企業,應接受市科技、財政、審計部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檢查。企業和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項目,創新券不予兌付或依法追回已兌付資金,相關企業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程規程(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轉讓、贈送和買賣創新券的;
(二)在創新券申請、兌付或者服務機構入庫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故意隱瞞服務機構與企業存在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的;
(四)采取虛構創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的;
(五)其它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或違反職業道德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服務資格,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區(市)制定創新券配套補助措施,支持企業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