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2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了解到這樣一起涉出軌、家暴、索要巨額精神損失費等方面的復雜離婚糾紛案。律師依照《民法典》,從多方面給當事人提出了依法和諧解決離婚糾紛的具體提醒。
此案的基本案情是:張女士與丈夫結婚十余年,育有一子10周歲,與丈夫均在同一個單位,張女士為管理崗位,丈夫為普通崗位。張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購買住宅一套,有部分貸款未償還完畢,有部分存款。張女士家境較好,丈夫家境一般。張女士稱婚后七年左右因與丈夫價值觀差別太大無法溝通致感情不和,后出軌李先生。其丈夫幾年前發現了張女士的出軌行為并未聲張,而是默默搜集證據,性格變得更加執拗偏激且時不時家暴張女士,張女士從未報警,家暴時孩子在場。現張女士提出離婚,其丈夫不同意離婚且和李先生當面交涉要求其支付50萬元精神損失費。張女士因無法與丈夫達成一致遂來咨詢。
接待張女士的宋榮榮律師對這一疑難的離婚糾紛,結合《民法典》提出了以下具體建議:
關于離婚的方式。根據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有登記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如果夫妻都同意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是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對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承擔等方面都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局不會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給發離婚證。如果協商不成夫妻雙方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待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時即發生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必再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需要考慮的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關于雙方感情破裂與否。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協議離婚需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所需要滿足2個三十日的規定。律師建議張女士首選協議離婚,畢竟雙方之間還有孩子,打到法院勢必兩敗俱傷。但是張女士如何和丈夫談是需要綜合考慮的,即便其丈夫收集的證據在法律上并無法證明其出軌,畢竟張女士出軌在先,具有過錯。
二是關于撫養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張女士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原因是孩子自小是其撫養較多,與孩子溝通較多。孩子已十周歲,從法律上講撫養權取決于孩子的想法。如果其丈夫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那么為了更好的平息其丈夫內心的怒火,律師建議孩子的撫養權歸其丈夫為宜。
三是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丈夫要求婚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即房產歸張女士所有,她支付丈夫一半房產價值的貨幣,存款一人一半。但是本著“三贏”的原則,律師建議張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多分一些給丈夫,讓其從心理上和物質上得到安慰,以減少其做出過激行為的可能性。否則,在張女士具有過錯的情形下讓其丈夫“凈身出戶”,其丈夫從心理上會無法接受,離婚后很有可能針對張女士和李先生采取一些過激行為,屆時張女士和李先生的工作和家庭都可能受到影響,最后三敗俱傷。
關于精神損失費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還結合相關案例提出,張女士的丈夫以曝光李先生婚外情的方式向其索要巨額精神損失費50萬元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師建議張女士勸說其丈夫放棄此舉。無論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其丈夫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并受到刑事處罰,且會對孩子以后的學習、就業造成不良影響,這也是張女士和丈夫均不愿意看到的。
宋榮榮律師談到,作為律師單從法律的角度給當事人提出建議不難,也要關注如何能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讓多方考慮權衡、“好聚好散”。張女士接受了這位律師的建議,表示將和丈夫繼續溝通,盡可能依法和諧解決好這起離婚糾紛。(文章中的人名均為化名)(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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