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1日,中國工程院官網發布《中國工程院關于撤銷李寧(農業學部)院士稱號的決定》。根據2020年1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寧貪污罪的判決意見和中國工程院相關規定,經中國工程院主席團審查確認,決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撤銷李寧(農業學部)中國工程院院士稱號。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張磊貪污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二審維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李寧犯貪污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第三判項,撤銷該判決中對李寧的量刑部分,對上訴人李寧以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所擔任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人以及負責管理多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張磊采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污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410萬余元,其中貪污課題組其他成員名下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余元。上述款項均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個人控制的賬戶并用于投資李寧等參股、控股的多家公司。原審判決認為,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磊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李寧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二、被告人張磊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宣判后,李寧提出上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李寧自愿認罪認罰,提交了悔罪書,在其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二審庭審中,李寧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判決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并愿意接受法院的判罰。根據李寧的認罪態度,檢察機關提出了二審的量刑建議。
休庭后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寧、原審被告人張磊犯貪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李寧二審期間認罪悔罪,對上訴人李寧的量刑應予改判。根據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法庭遂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二審開庭,上訴人李寧的近親屬參加了旁聽,同時邀請了全國和吉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媒體代表和社會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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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中國工程院是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最高榮譽性、咨詢性學術機構。
《中國工程院章程》第11條規定,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或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了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李寧2007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被查處前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他是動物分子遺傳育種學專家,發現和克隆了多個影響動物重要生產性狀的基因,發展和應用了一批動物分子育種工程技術。同時,他在動物功能基因組、克隆分子機理等基礎研究領域,取得了較好的原創性成果。
審計署2012年審計發現5所大學7名教授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2500多萬元的問題,其中涉及李寧等人承擔的由農業部牽頭組織實施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此后,科技部停止了李寧等人承擔的所有項目經費。(來源:新華社、中國工程院官網、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ID:jilinshenggaoyuan)、新華網、長江網)
責任編輯:楊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