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在去年6月份購買了房屋一套,拿到產權證那一刻滿心歡喜,但細心的他發現“使用期限”一欄中顯示:2020年6月9日起至2090年6月8日止。
趙先生不由得擔心起來:我自己買的房子,怎么還有使用期限?到期了還是我的嗎?難道我還要再交錢嗎?我的房子能住幾代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專家:暫未明確,有減免可能。
《民法典》基本沿用了物權法的規定,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分別作出了規定。
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這意味著兩個信息:
一是土地使用權滿70年之后,可以自動續期,不必擔心土地被收回。
二是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暫未明確,有減免的可能。
責任編輯:金澤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