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主體
在我市已完成商務備案(審批)、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及金融項目)。
二、獎勵內容
1.對年實際到賬外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新項目、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增資項目、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
2.對年實際到賬外資低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低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低于1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項目,按其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1%進行獎勵。
3.支持注冊地在我市的企業境外上市融資。對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資,且實現資金調回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補助500萬元。
4.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已分配利潤在我市直接投資有關項目,且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
5.對世界500強企業(依據近3年《財富》雜志評選目錄認定)、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新設(或增資)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制造業項目,以及新設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先進制造業項目,按“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6.同時符合上述多個獎勵條件的項目,就高選擇獎勵金額,不重復獎勵。
三、有關事項
1.新項目指2018年9月21日后商務備案(審批)、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
2.增資項目是指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冊資本金的項目,增資時間以商務備案(審批)或工商登記注冊時間為準。
3.年實際到賬外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以外匯、跨境人民幣、實物等形式的實際出資及購買中方股權支付的交易對價。
4.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需符合《青島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青招促字〔2018〕4號)規定,并通過相關部門認定。
5.世界500強企業依據近3年《財富》雜志評選目錄認定,其在我市投資的項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權的,適用本獎勵政策。
6.全球行業龍頭企業依據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評選目錄認定,其在我市投資的項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權的,適用本獎勵政策。
本獎勵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獎勵資金由市、區(市)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獎勵內容第1條、第5條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第2條、第3條、第4條獎勵資金由區(市)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