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7日訊 假期,本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不過,很多父母忙于工作,就為孩子報了托管班。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間,與同學玩耍時受傷,誰來承擔責任,賠償責任又是如何劃分?近日,黃島法院審理一起沈某某與王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王某某、楊某某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基本案情——
張某某開辦了某某托管班,其性質為個體工商戶。沈某某、王某杰均系該托管班的在托學生,且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9年10月4日中午午休期間,沈某某與其他在托兒童一起被托管班老師帶至托管班西側的廣場。大約13時許,沈某某蹲在廣場雕塑南側一水泥平臺上時,被托管班的同學王某杰從背后推下導致受傷。
沈某某受傷后,張某某電話通知徐某某(沈某某母親)到托管班,一起帶沈某某到某鎮衛生院和某人民醫院初步檢查。其中,徐某某帶沈某某到某兒童醫院住院治療11天,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伴骨骺損傷。
經鑒定,沈某某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隨后,徐某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將王某某(王某杰父親)、楊某某(王某杰母親)、張某某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沈某某所受經濟損失共計13萬余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王某某、楊某某按照60%的比例賠償原告沈某某8萬余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張某某按照30%的比例賠償原告沈某某4萬余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李嘉強談到,本案發生于2019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王某杰將沈某某推下水泥平臺致使沈某某(12周歲)受傷住院,因王某杰(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無財產,應由王某杰的監護人即王某某、楊某某承擔60%的侵權責任,向沈某某賠償8萬余元;張某某作為教育機構的所有者,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規范、措施不落實,應當對沈某某承擔30%的侵權責任,向沈某某賠償4萬余元;沈某某攀爬上平臺,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應當自行承擔10%的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托管班托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典型案例。托管班屬于教育機構的一種,接收的學生大多為未成年人,其自控能力較差,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容易被他人傷害,因此,教育機構應當盡到管理、教育職責,防止學生遭受侵害。同時,作為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也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作為監護人一定要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平時注意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引導孩子養成正確的行為習慣。
綜上所述,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劃分學生、教育機構之間的責任,既加強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司法保護,同時為規范托管教育機構及正確履行監護權指明了方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李常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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