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了,突然來了個大新聞!
6月4日,財政部等四部門發布《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文件原文如下:
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2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決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現就平穩有序推進劃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二、先試點后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稅專戶,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四、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原由自然資源部(本級)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等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后的具體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承擔。
五、稅務部門應當商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后的征繳流程,實現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體征繳流程可參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圖并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涉及經費劃轉的,方案按程序報批。
六、稅務部門征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七、資金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自然資源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八、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自然資源部門與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等合同后,應當及時向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工作,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賬目清晰無誤。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協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職責劃轉試點工作中若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稅務總局應當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根據試點情況,研究完善具體征繳流程,指導各地做好劃轉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門協調難點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請地方政府及時協調解決和處理,確保劃轉工作順利進行。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
2021年5月21日
簡單說,土地出讓金制度“壽終正寢”。
土地出讓金制度,是中國房地產行業繁榮20多年的一個政策基石。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區率先開展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試點,做法是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及允許土地使用權抵押。隨后,1988年福州、海口、廣州、廈門、上海、天津等城市也相繼進行了這方面的試點。
眾所周知,中國的財政是“四本賬”,按收入規模排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其中,一般公共預算主要是靠稅收貢獻的,比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近5年稅收平均占比達到83%,非稅收入占17%,很大程度上需要用轉移支付等手段來統籌各地發展。
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組成,在2019年,賣地收入占比達到了85.8%,根據申萬宏源研究所的數據,在2020上半年,這個比例已經達到了89%。
由于土地出讓金歸地方支配,建立在它基礎上,地方政府獲得了“經營城市”的動力、財力。
令世界矚目的中國城鎮化速度,其核心驅動力,就是由此而來。
但土地財政,也逐漸產生“成癮性”。尤其是一些二三四線城市,其發展幾乎已經離不開房地產市場的增長。地方債務的無序擴張,各類城投公司的底層資產,都是土地。
那么,把土地出讓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是為什么?這要從一個文件說起。
2020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從“十四五”第一年開始,各省(區、市)要分年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區、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
那么,現在土地出讓金中,往農村投入多少?
2013-2018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是28萬億,往農村投了1.85萬億,只占土地出讓收入的6.6%。
高層顯然也看到了這個問題,2018年9月的《鄉村振興綱要》、2019年2月的1號文件、2019年6月的鄉村振興意見,都提及了“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
土地出讓金劃轉,也體現出房地產調控的“頂層設計”正在出現雛形。
以往地方利益和中央的房地產調控之間,其實始終有著隱形的博弈,畢竟土地財政命脈所系,經營城市、提升地價、確保房地產繁榮,是一種本能。
土地供應兩集中,邁出了第一步。出讓金改稅務征收,是第二步。未來,地方在房地產行業的話語權重,將越來越低,房地產調控全國一盤棋的局面逐漸形成。
而房產稅,也由此帶來了更多的想象:更多土地出讓金收入轉移支付給農村,那要想維持城市發展速度,勢必要開辟新的增收渠道。
目前,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還是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為主的稅制,為了給企業減負,更合理的給各個城市增加收入,房產稅、遺產稅等直接稅占比一定會提高。從動作的速度和力度看,這一天不會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