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為純粹研究學問之機關,不可視為養(yǎng)成資格之所,亦不可視為販賣知識之所。”1918年北京大學開學典禮時,校長蔡元培這樣說。高校是人才培養(yǎng)的重要陣地,承擔著教書育人、傳授知識的使命,承擔著創(chuàng)新技術、為國育才的責任。
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審批設立,其名稱經批準方可使用。而現(xiàn)實中,一些企業(yè)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準隨便冒用“大學”“學院”名稱,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
平時我們所說的大學開展的都是學歷教育,都有學院建制,有完整的學科體系,有系統(tǒng)的課程設計,有全國統(tǒng)招計劃等等,而企業(yè)、社會組織設立的培訓機構更多的是僅有課程設計、知識補充,僅僅是針對某項技能培訓,不具備大學所具有的功能。
企業(yè)、社會組織冒用“大學”“學院”概念,“大學”“學院”的名號滿天飛,聽起來好聽、很高大上,但容易給人以概念上、觀念上的誤解,有混淆公眾視聽之嫌,確實可能會讓不法分子鉆空子。
又是一年高考季,各高校也開始了招生宣傳。但每年高考季,總會有一些“野雞大學”招搖撞騙、虛假宣傳,給考生和家長帶來困擾。高中學校一遍遍地給家長、考生講解,媒體一遍遍地澄清、辟謠,主管部門一遍遍地強調,也難保不會有家長和考生上當。規(guī)范使用“大學”“學院”,可以更好維護正常的教育秩序。
對此,教育部等八部門于近日出臺了《關于規(guī)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值得點贊。《意見》要求,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按規(guī)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大學”“學院”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清理,審批機關或業(yè)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登記名稱不符合規(guī)定,要結合實際通過組織機構申請變更、審批機關變更、登記機關依職權變更等方式進行規(guī)范。
《意見》還規(guī)定了具體的時間表,各地各部門要在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逾期仍違規(guī)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將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同時還要求對涉及虛假宣傳、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yè)、社會組織等禁用“大學”“學院”名稱,可以說是一次正本清源。不過并不意味著這些非學歷機構的作用就應該“一棒子打死”,而是對非學歷機構的一種規(guī)范,讓他們在既有軌道上更好地發(fā)展。
目前,我國正在加快構建終身教育體系,促進學習型社會的形成。在此背景下,人們的學習方式更加的多樣化、個性化、更具靈活性,對學習型“產品”的需求勢必也會提出更多的要求。培訓機構、非學歷機構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確實不如學歷教育,但是可以作為一種有益的補充,給學習者提供更多的選擇。
相信,隨著我國學習型社會的逐步形成,學習者總會找到一種適合自身發(fā)展的學習方式,為自己充電、加油。(王世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