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5日訊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印發《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發放現金獎勵。
《通知》進一步明確,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這意味著,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將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一些制度性障礙。
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是激發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保障。為釋放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熱情,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科技成果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從20%提高到50%;《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則規定,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但從績效工資管理實踐來看,很多地方和部門反映,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的操作辦法不具體,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是否屬于科技成果轉化等問題,也給單位發放現金獎勵帶來困擾,現金獎勵政策難以落地。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2019年以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深入多家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了解各地各部門現金獎勵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針對性出臺了《通知》。
《通知》明確,單位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其中屬于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可到當地科技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納入科技成果轉化范圍的,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通知》規定執行。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的人員績效支出,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統一管理。
《通知》的出臺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將更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對于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國家科研創新能力等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實際貢獻相匹配。二是有利于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勵科研人員潛心研究、攻堅克難,大力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三是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實現重大突破,為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實現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不竭發展動力。(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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