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6日訊 日前,青島市民政局印發了《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指導全市村(社區)結合新一屆村(社區)“兩委”換屆工作制定、修訂村(居)民自治章程,更好地開展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會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社區)實際,制定通過的實行村(居)民自治的綜合性規范,被形象地稱為“小憲法”。近年來,村(居)民自治章程在推進城鄉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發展新形勢和社會結構新變化,部分村(居)民自治章程存在內容滯后、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亟待修訂和完善。
青島新出臺的《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涵蓋民主決策、民主協商、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與村(居)民自治密切相關的各方面內容。村(社區)在制定或修訂自治章程過程中可結合實際進行適當增減,經全體村(居)民會議審議通過后正式執行。通過制定、修訂村(居)自治章程,不斷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推進全市城鄉社區治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
附:xx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xx年xx月xx日第xx次村民會議表決通過,xx年xx月xx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機制,保障村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經全體村民反復討論修改后制定。
第三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黨員干部群眾,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四條 本村村民委員會特別法人統一代碼為xx。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村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本村村民包括下列人員:
(一)戶籍在本村的人員;
(二)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實際居住,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將其納入本村村民同等對待的人員;
(三)戶籍已遷出本村,但仍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或仍享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將其納入本村村民同等對待的人員。
(四)……
第七條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一切權利;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有參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中重大問題的權利;
(三)對村干部和村務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四)參加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五)……
第八條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義務:
(一)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四)遵紀守法,參加移風易俗、爭創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活動。
(五)……
第三章 村級組織
第一節 村民會議
第九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十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將會議內容通知村民并張榜公布。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以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的職權:
(一)選舉村民委員會,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審議和通過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規劃、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發展規劃;
(七)討論決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和補貼標準;
(八)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九)討論決定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
(十)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十一)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十二)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三)討論決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四)討論決定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十五)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于五日前將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書面通知村民代表并張榜公布。村民代表應當征求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映。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其中婦女代表不得少于婦女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 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明確授予村民代表會議以下職權:
(一)……
(二)……
(三)……
第三節 村民小組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長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會議應當由本小組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以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十九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會議,辦好本小組事務;
(三)組織本組村民認真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
(四)完成村民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五)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帶領并組織本組村民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七)……
第四節 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執行其作出的決定、決議,并向其負責、報告工作;
(三)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依法接受評議和監督;
(四)編制本村經濟、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合作經濟組織、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六)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做好管理服務,改善生活環境和居住條件,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八)支持本村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九)調解民間糾紛,妥善化解矛盾,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進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必要時,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各下屬委員會主任和村民小組長可以列席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節 村務監督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人或五人組成,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財會人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成員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情況、民主理財情況、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任職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審核財務賬目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理開支,主持民主評議。
第二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請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撤銷、變更該決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但是不得干預村民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村民自治制度
第一節 議事協商程序
第三十條 涉及村整體利益和全體村民切實利益的事項,一般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協商:
(一)提出協商動議。協商主體根據村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和基層治理實際需要,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協商需求。也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協商動議。
(二)征集確定議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主體。
(三)公開協商事項。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多種方式,向全體村民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做好協商準備工作。
(四)確定協商形式。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相關協商主體,通過一定的協商載體和形式,圍繞議題充分醞釀討論,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對于成熟的協商意見,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多種方式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協商意見。
(五)公示協商結果。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其他方式,向協商主體、利益相關方和村民通報協調結果,接受村民質詢和監督,并負責做好宣傳解釋和答疑解惑工作。
(六)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協商成果,向村民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節 民主決策程序
第三十一條 (“四議兩公開”等民主決策制度)……
第三節 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四節 村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村“兩委”會議記錄簿、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簿、村民會議記錄簿、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簿、村務監督委員會記錄薄、村民理財小組記錄簿、村務公開記錄簿、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村應當設立專門的檔案柜。村務檔案歸全體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銷毀。
第五節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村級財務管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村財會人員管理,按照《青島市村級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執行。村級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從業資格或者經區(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培訓取得任職資格。村民委員會成員具備財會從業資格的,可以兼任村財會人員。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財會人員。
第六節 村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五條 村務公開的內容依據《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和《青島市村務公開目錄》有關規定執行。村務公開的形式主要通過設置村務公開欄的方式進行公開,也可以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網絡、發放明白紙等有效形式進行公開。
第三十六條 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逐項逐筆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隨時公布。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五章 社會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七條 社會治安方面
第三十八條 村風民俗方面
第三十九條 鄰里關系方面
第四十條 婚姻家庭方面
第四十一條 計劃生育方面
第四十二條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21年xx月xx日由村民會議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xx年xx月xx日施行的《村民自治章程》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xx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xx年xx月xx日第xx次居民會議表決通過,xx年xx月xx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區居民自治,增強社區居民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在社區黨組織的全面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實施,并接受區(市)、街(鎮)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過規范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本章程一經通過,本社區范圍內的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應自覺遵守。
......
第二章 社區居民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區(市)人民政府及街(鎮)開展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居民糾紛。
......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xx人組成。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社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下設xx委員會、xx委員會、xx委員會(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
第二節 居民代表
第十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職責:
(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社會公德等;
(二)按時出席居民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題,發表意見,參加選舉;
(三)與居民小組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
第十一條 居民代表推選以居民小組為單位,采用票選方式選出。具體推選程序......
第十二條 居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居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一)居民代表遷離本社區;
(二)居民代表提出辭職;
(三)未經批準xx次不出席居民代表會議;
(四)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或喪失行為能力。
......
第三節 居務監督委員會
第十三條 居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xx人組成。居務監督委員會任期與居民委員會相同。
第十四條 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本社區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社區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對社區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居務公開情況、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情況、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任職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審核財務賬目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理開支,主持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及時向社區黨組織和居民會議報告。必要時直接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
第三章 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本社區居民包括下列人員:
(一)戶籍在本社區的人員;
(二)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已辦理居住證或居住登記的人員;
......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社區集體活動、享受社區公共服務的權利;
(三)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發展規劃、社區有關工作進行質詢和監督;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四)對xx、xx、xx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
(五)對xx、xx、xx社區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
第十八條 本社區全體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小組公約、業主公約,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自覺維護社區環境衛生、社區治安,積極參加文明家庭、文明樓院、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為構建和諧社區作貢獻。
......
第四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九條 會議制度。
(一)居民會議制度
社區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參加。
本社區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居民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法定成員出席才能舉行,居民會議的決定應當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二)居民委員會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應當經居民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 ......
(三)居民小組會議制度。屬居民會議職權范圍但不需要表決通過的有關事項,可由居民小組召集居民討論。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組的部分居民商議居民依法自治的有關事項。......
(四)xx會議制度。
......
第二十條 社區重大事項“五議一備兩公開”制度。涉及本社區發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經社區黨組織提議,社區“兩委”班子商議,駐區單位聯議、社區黨員和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集體決議,形成的最終決議由社區黨組織書面報街道黨工委備案,決議情況和實施結果向全體居民公開。
第二十一條 社區協商制度。
(一)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居民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解決居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協商內容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改造規劃等重大事項;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的制定和修改;社會救助、社區治安、環境衛生、社區文化等公共事務管理;涉及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上級重大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社區的落實方案;社區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
(三)按照確定議題、事先告知、組織協商等程序開展協商。
(四)協商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
第二十二條 居務公開制度。本社區居務公開欄設在xx,xx。除公開欄外同時通過xx等方式公開。按照區(市)要求,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隨時公布。在居務公開欄公布的內容應當保留5(可以多于5日)日以上,少于5日的,應當重新公布。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以下居務應當公開......
第二十三條 隊伍管理制度。社區干部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執行社區“兩委”各項決定、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區(市)、街道(鄉鎮)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一)學習制度。
(二)值班制度。
(三)考核制度。
......
第二十四條 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審批、登記、備案等管理制度,執行有關社區居委會印章目錄清單和負面清單。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制度。社區賬務由街道辦事處(或其他)管理,社區經費支出嚴格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實行備用金制度。
第二十六條 ......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xx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如有與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2021年xx月xx日由居民會議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xx年xx月xx日施行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