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日訊 為鼓勵、發動廣大群眾積極發現并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2月28日,嶗山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了安全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舉報的安全隱患一經查實,舉報人可得到200元至50萬元的獎金,其中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最高可獲得50萬元的獎勵。現將公告發布如下。
此次舉報事項為:
(一)安全生產類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
(二)公共安全類隱患;
(三)其他可能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安全隱患。
具體事項請參照“安全隱患舉報事項清單”。
舉報方式分為四種:
(一)電話舉報:詳見附件。
(二)通過“嶗山應急”微信公眾號舉報,可微信掃二維碼,進入舉報頁面。
(三)信函舉報:收信單位:嶗山區應急管理局(嶗山區仙霞嶺路18號),郵編266100。
(四)走訪舉報:嶗山區行政大廈西塔樓301房間。

在獎勵標準方面,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核查屬實給予如下獎勵: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每條獎勵500元至5000元;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舉報公共隱患及其他安全隱患的,核查屬實給予如下獎勵:一般安全隱患,每條獎勵200元;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每條獎勵2000元。
在獎勵兌付方面,舉報承辦部門負責舉報核查、申領獎勵資金并于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放獎金;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相關情況定期進行審核。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舉報人應于接到獎勵通知60日內領取獎金??沙稚矸葑C明文件當面領取金,也可通過銀行轉賬收款等方式領取獎金。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霍璟祎)
附嶗山區安全隱患舉報事項清單: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1.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違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查封、關閉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3.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現象突出的;
4.進行動火、有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懸掛、挖掘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進行作業審批的;
5.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6.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履行“三同時”有關規定的;
8.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使用的;
9.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或者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10.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11.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12.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
二、消防安全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8.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9.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10.經營場所違反相關規定使用或超量使用、儲存液化氣罐的,使用液化氣瓶未裝備燃氣報警器的;
三、特種設備使用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
2.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
3.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進行監督檢驗;
4.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
5.生產單位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超出許可范圍生產,或者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
6.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
7.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8.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
9.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10.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
11.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
12.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1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或者未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14.特種設備事故謊報或者瞞報;
四、交通運輸
1.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數量;
2.交通肇事逃逸;
3.駕駛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不佩戴頭盔的;
4.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5.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
6.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7.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8.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
9.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
10.長途客運車輛違反規定凌晨2時至5時未停止運行;
11.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
12.“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逾期未檢驗或者逾期未報廢;
13.貨車“大噸小標”,非法改裝,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14.“百噸王”超載;
15.校車、旅游用車及?;愤\輸用車等特殊用途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駕駛員(包括押運員等)無相關資格違法運營的,以及違反特殊用途車輛管理規定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行為的;
五、市政道路及設施
1.窨井蓋損壞、缺失的;
2.市政道路及安全設施損壞、缺失的;
3.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樓宇景觀燈光等設施破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
六、燃氣安全
燃氣管道及安全設備設施損壞、缺失,導致燃氣泄漏的。
七、物業管理
1.空調室外機、花架、曬衣架、防盜窗等室外懸掛物破損,可能墜落造成人身傷害的;
2.房屋裝潢過程中業主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的;
3.用玻璃幕、面磚、大理石等裝飾的外墻破損,可能墜落造成人身傷害的;
4.小區內健身設施和游樂設施破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
八、森林防火
1.林內林緣吸煙、野炊、祭祀、燒荒等違規用火;燃放孔明燈;外來人員(除駐林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以外)違規進山等行為;
2.林內林緣茶園承包戶、經營戶、企業、施工等違規用火;
3.林內林緣電線私拉亂接、線路老化問題;
4.護林員上崗期間出現空崗脫崗、室外吸煙、飲酒等行為;
5.人為破壞視頻監控、防火通道、水滅火設施等防火設施的行為。
九、漁業生產
1.漁業船舶違反規定抗風浪等級出海的;
2.漁業船舶非法載客出海的;
3.漁業船舶違反規定抗風浪等級出海的;漁業船舶違反規定抗風浪等級出海的;
十、其他可能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安全隱患
責任編輯:管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