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與《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罪名確定補充規定(七)》新增17個罪名,另對原10個罪名作了調整或者取消。
綜合來看,此次共新增25個罪名,包括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催收非法債務罪等,自3月1日起施行。目前,這些新罪名正在網上熱傳。相信過不了多久,就會出現若干個新罪名“第一案”,司法機關會用判決為世人敲響警鐘。
毋庸置疑,這些新罪名是法治進步的直接體現。《罪名補充規定(七)》延續以往確定罪名的一些原則,例如:準確,精練等。在此基礎上,本次罪名確定還特別考慮罪名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新罪名還彰顯了對社會熱點的高度關切。比如,去年,“鮑某某案”引發輿論高度關注。雖然去年9月公布的調查結果是,“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但此案也引出了數起類似事件,多位網友表示曾遭遇相似情形。此次新增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就是考慮到,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其構成要件與強奸罪不同,應當單獨確定罪名。這一罪名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無效的情形,而是根據犯罪主體的身份情況作出區分,體現其特殊主體身份,“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更為準確,也能夠與傳統意義的“強奸罪”嚴格區別。顯然,這一罪名的設立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女性權益。
新罪名
再比如,“冒名頂替罪”也是如此。近年來,陳春秀、羅彩霞等一系列冒名頂替事件屢屢刺痛公眾神經,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條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此次新增“冒名頂替罪”,可以極大提高對不法行為的震懾力。
新罪名通過完善法律體系,旨在更好地捍衛公平正義。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蔽覀冎?,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中已對“高空拋物”有了進一步規定。3月1日起又將施行“高空拋物罪”。民刑結合,會讓高空拋物,跟酒駕一樣成為一條紅線,永遠橫亙在日常生活中,提醒人們不能越雷池一步。
總之,新罪名的設立有利于補足短板,以刑法利劍更有力地打擊違法犯罪,將惡人繩之于法,也有助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然,具體實踐可能還需要一個過程,但法治社會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期待其早日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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