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15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從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領域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研創新生態,日前,深圳制定并試行《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實行后,造假申報、套取財政資金、編造科技成果、從事學術論文買賣、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這些失信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近年來,深圳科技計劃項目及其他科技業務涉及的財政資助資金逐年遞增,亟需建立相應的科研誠信體系,進一步營造求真務實的科研環境和誠實守信的作風學風,優化和完善深圳科技計劃業務管理體系,為規范開展監督提供制度性保障。《辦法》的制定,使科技創新主體清楚了解科研失信行為的具體界定,以及分級分類懲戒的后果,明確了底線邊界,細分了責任承擔情形。同時,《辦法》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中,也相應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原則,為服務創新主體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科研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和嚴重兩類
在科研誠信管理機制方面,《辦法》規定,要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制度、建立科研失信懲戒制度、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勵制度、建立科研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科研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包括下列行為: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者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等。
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下列行為: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套取、轉移、挪用、截留、私分財政資金等。
項目承擔人員、參與人員一般失信行為包括以下行為: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者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等。
項目承擔人員、參與人員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以下行為: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咨詢評審專家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以下行為: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監督檢查資格;在咨詢、評估、評審等科研活動中,違反回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等。
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從重處理
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懲戒方面,依據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關于懲戒措施種類的規定,綜合考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區分一般科研失信行為和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明確了懲戒措施。此外,還規定了從輕減輕處理情節、從重處理情節、信用修復機制。
處理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拒不配合調查工作,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者干擾、妨礙調查核實;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多次違規或者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
《辦法》覆蓋面廣,覆蓋了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獎勵等各類科技業務;覆蓋了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及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主體;覆蓋了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和評估等管理環節;覆蓋了各類型科研失信行為。(青島日報/觀海新聞駐深圳記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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