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山東瀚生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浩:
建議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制度對解決政府拆遷周期長、拆遷難等問題具有重大意義,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互補,共同構成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制度。但是《土地管理法》第58條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程序、補償標準等缺乏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類推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
2020年1月1日,隨著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建議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制度,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無法可依和拆遷難的困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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