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4日訊 8月13日,青島市民政局網站公布了《青島市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的有關要求,將《實施細則》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實施細則》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應當向當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舉報; 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舉報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舉報處理機關為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履行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園林和林業相應職能的機關。
各區(市)應當向社會公開相應職能部門受理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舉報人對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有關部門對外公布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也可以根據《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規定的違法行為,直接對應到區、市,鄉鎮(街道)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舉報。
據了解,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于2020年9月3日前反饋青島市民政局。意見采納情況將通過青島民政局網站公開反饋。聯系人:青島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地址:青島市延安三路民政大廈,郵編:26671,聯系電話:85795576 郵箱:mzshswc@qd.shandong.cn)
(青報全媒體記者 梁超)
附:
青島市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區域內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舉報和獎勵。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應當向當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舉報。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四條 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舉報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舉報處理機關為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履行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園林和林業相應職能的機關。
第五條 各區(市)應當向社會公開相應職能部門受理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舉報人對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的舉報,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有關部門對外公布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也可以根據《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規定的違法行為,直接對應到區、市,鄉鎮(街道)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應當及時、準確,遵循時效性原則,在發現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時立即進行舉報,便于相關職能部門取證和查處。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和聯系電話等有關資料,并積極配合各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取證。
第八條 舉報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經受理舉報的職能部門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0元。
第九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原則上獎勵第一舉報人。
舉報順序以各職能部門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有效證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有特殊情況的,舉報人可以向各職能機關舉報受理部門申請其它領取方式。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舉報違法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本細則根據《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的修正進行調整。
責任編輯:李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