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31日訊 緩解“帶娃難”在青島有了更多途徑:城陽區近日印發《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3年,全區普遍開展家庭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各街道均具有示范效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每千人口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達3.2個,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初步滿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每千人口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達4.6個,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加快構建多元化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支持發展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基層政府、社區、社會組織等,采取單獨或聯合的形式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展托育服務,積極推進幼兒園、托育機構一體化建設;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支持發展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采取獨資、合資等多種形式舉辦專業性、多層次、多種類托育服務機構,滿足群眾對市場化托育服務的需求。支持行業協會暢通資源供給渠道,幫助建立托育支持網絡,為全區托育服務激發新活力。

支持發展家庭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街道、社區依托相關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規范指導內容,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工作網絡,加大知識宣傳,提高家庭嬰幼兒照護能力。做好嬰幼兒家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工作。積極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指導、生長發育監測、安全防護指導、預防接種等服務。
加快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施建設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置規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要符合《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及其它行業標準和規定。
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規劃編制中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布點及規模要求,新建居住區需按要求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可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綜合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社區婦女兒童家園或社區家長學校等公共服務資源,拓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回收或閑置的房屋、場地、設施等,改、擴建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落實用地、用房保障。允許利用教育、醫療衛生、福利、商服等類別用地發展托育服務。托育用地可采取劃撥或有償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償使用底價按教育、醫療衛生、福利等用地評估價評估后確定。鼓勵提供公租房免費用于發展托育服務;鼓勵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托育機構,鼓勵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
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管理
規范登記、備案管理。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依法在區行政審批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區行政審批或市場監督部門注冊登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后,要及時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要及時將有關信息推送到區衛生健康部門。
規范照護服務行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制定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嬰幼兒一日生活和活動;建立嬰幼兒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護監控制度,制定安全防護、傳染病防控等應急預案,為嬰幼兒提供科學、規范的照護服務。
加強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對照護的嬰幼兒健康負主體責任,要積極做好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要發揮專業優勢,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衛生保健、疾病預防、膳食營養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處置有關問題。
強化監督管理。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要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和污點禁入制度,嚴禁虐童行為發生,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用品進行嚴格的安全評估和風險監測。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和監管。
扶持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展
全面落實上級政策規定。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區托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社區托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用于提供社區托育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托育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對已完成備案且投入使用的托育機構,按8萬元/班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其實際投入的50%;對已享受國家或省、市同類補助政策的機構,按就高原則享受,不再重復進行補助。
公辦幼兒園或經教育部門認定的普惠性幼兒園增設托班的,由區財政按實際入托人數分別給予1150元/年、3600元/年的生均經費補助。
對以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街道,按年度內4萬/100個家庭的標準進行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其實際投入的50%。
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實行分表計量。暫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由托育機構與有關單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別計價計費。
做好托育機構消防審批服務,建立工作機制,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提高托育機構消防驗收備案效能。(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周偉)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