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20日訊 黃島區法院今天召開服務新區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通報黃島法院服務西海岸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發布相關典型案例。

近年來,黃島法院在新區工委的堅強領導和上級法院的有力指導下,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勇于擔當作為,銳意改革進取,為新區當好全市高質量發展龍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該法院以“司法作風能力提升年”活動為抓手,進一步強化使命擔當,深入完善司法服務保障舉措,助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為建設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示范引領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黃島法院此次發布15個典型案例,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將法律精神傳播給社會公眾,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全社會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水平,營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推動法治新區建設再上新臺階。(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案例一
趙紅等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黑惡勢力犯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趙紅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場通過經營“洗頭房”的方式進行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并于2007年年底逐步確立了在該市場“一家獨大”的地位,發展成了以趙紅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轉租“洗頭房”獲取差價、強迫“賣淫業”店主交納保護費、從賣淫女的賣淫行為中進行營利抽頭等手段實現對該市場“賣淫業”的非法控制。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擴張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該組織先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趙紅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性特征,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趙紅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本案系中央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后,青島市兩級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打響了青島市掃黑除惡第一槍,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二
熊某某等7人電信網絡詐騙案
——嚴厲打擊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熊某某與王某某等7人成立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招募多名業務員和女主播,由業務員冒充女主播身份,編造虛假的護士、幼兒園老師等主播信息,在“探探”“陌陌”“微信”等社交軟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誘騙被害人進入直播間觀看直播。而后,通過編造戀愛關系、女主播過生日、與平臺解約要完成任務、身體不舒服、與其他主播PK等各種虛假理由,騙取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后購買虛擬禮物送給女主播。該團伙先后詐騙上百名被害人,詐騙金額共計13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某等7人利用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的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支付財物,構成詐騙罪,依法分別判處十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熊某某公司內其他主管、業務員、女主播均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打擊新型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網絡直播成為新興熱門行業,為人們日常生活帶來便捷和歡樂的同時,也讓傳統詐騙搭上“快車”,演變成為詐騙手法更加多樣、危害后果更加嚴重的電信網絡詐騙。法院依法嚴厲打擊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實施的詐騙行為,為網絡空間架起高壓線,通過此類案件的審理,提醒廣大用戶增強辨別能力、提高防騙意識,不要輕易支付財物。
案例三
羅某某高空拋物罪案
——對高空拋物行為依法定罪量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羅某某酒后在黃島區某小區6樓一戶內,通過廚房北窗戶向樓下扔電飯鍋、炒菜鍋、玻璃鍋蓋、菜刀、瓷菜盤等物品,致使該樓下兩輛轎車不同程度受損,嚴重影響小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將高空拋物行為定罪量刑的典型案例。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設“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也是高空拋物入刑后,新區判決的首例高空拋物犯罪案件。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黃島法院依法審理高空拋物犯罪案件,體現了對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于有效防范、遏制該類不法行為發生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彰顯司法在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方面的實招與實效。
案例四
高某與黃島區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司法確認案
——以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高某在黃島區開辦石子廠,從事石子加工經營,對當地山體造成了嚴重破壞,經評估僅森林資源資產損失即達230余萬元。在追責過程中,高某主動與黃島區政府協商并提出修復意見,區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經評估和預算,最終修復費用控制在318.8萬元,由高某自行完成修復工作,由區政府對修復工程進行驗收。
黃島區政府與高某達成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合同書,并申請法院司法確認。黃島法院受理后,通過公告、現場勘察、聽證會等多種方式,確認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遂依法出具民事裁定書對賠償協議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典型案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9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式。本案系制度施行后,青島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開啟“以補代罰”修復生態新模式,為加強生態修復、建設美麗新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某(青島)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以破產重整方式盤活企業資產實現高質量發展
【案情簡介】
某(青島)置業有限公司項目占地面積3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80萬平方米,是集商業、住宅、娛樂及酒店于一體的大型濱海城市商業旅游綜合體。但近幾年該公司因財務困境發展停滯,引發融資違約、拖欠工程款等系列問題,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本案資產體量達60多億元,涉及債務規模近74億元,各類債權人300余家、購房業主近1400戶、商戶近300戶,面臨很大盤活壓力。法院迅速準確識別企業重整可能性,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受理該企業破產重整案。
案件辦理過程中,黃島法院大膽創新,批準公司繼續經營,通過“邊營業邊重整”的模式,破解企業重整期間發展難題;通過落實府院聯動機制,破解資金監管、稅收債權申報、不動產查封解除等諸多難題;通過充分保障債權人受償率,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進行監督,破解重整計劃表決通過難題。最終,重整計劃草案于2022年1月18日通過,1月20日法院裁定批準該重整計劃并終止某(青島)置業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西海岸新區迄今為止最大的破產重整案。黃島法院堅持黨委領導、府院聯動,在司法程序引導規范的前提下,抓住關鍵難題分類擊破,實現了通過破產重整盤活危困企業、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目標,有力維護了經濟秩序,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六
常州某公司訴某化學(青島)公司、某科技股份公司系列經濟糾紛案
——把調解貫穿審判全過程護航大項目順利投產
【案情簡介】
原告常州某公司與被告某化學(青島)公司簽訂3500萬元的干燥機買賣合同,后雙方因貨物質量和貨款給付等產生糾紛并互訴至法院。另外,被告的母公司與原告在其他地區也涉及訴訟。考慮雙方在化工行業的重要地位及具體案情,法院確立了推進調解、實質解紛的思路,并通過現場勘驗取證、組織5次開庭和20余次調解,推動雙方不斷縮小爭議,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為被告更換全部主要設備,被告支付貨款,連同雙方在其他法院的糾紛一并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訴訟調解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相關項目是山東省首批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優選高端化工項目,也是青島市近年來投資最大的工業項目之一,法院堅持調解優先原則,院長靠前調度、分管副院長抓落實,法官全程跟進,把調解貫穿案件審理始終,實現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并重。
案例七
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
膠南市某永和豆漿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擅用注冊商標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授權,獨占使用第10536544號“永和豆漿”、第4033258號“”等七個注冊商標。被告膠南市某永和豆漿店未經原告許可授權,在提供餐飲服務的過程中擅自在店招門頭、玻璃門、菜譜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膠南市某永和豆漿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享有第10536544號“永和豆漿”、第403325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菜單、餐具上將 “永和豆漿”字樣單獨使用,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綜合考慮原告的商標知名度、被告侵權的時間、規模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永和”本應是個體工商戶的字號,“豆漿”本應是個體工商戶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但是將這幾個字組合在一起使用時,“永和豆漿”四個字從含義到發音等更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易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解。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采取引人誤解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
案例八
某企業(中國)有限公司訴某橡膠有限
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準確認定違約責任依法化解涉外商事糾紛
【案情簡介】
香港注冊登記的某企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企業)向某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橡膠公司)購買越南產橡膠一批,雙方通過合同約定了標的、質量、價款、裝船日期、違約責任等。涉案橡膠裝船時間晚于合同約定的裝船時間一個月左右,期間某企業多次詢問船期,并催告交付貨物。貨物裝船及到港后,某橡膠公司催促某企業付款買單,遭到拒絕。某企業以某橡膠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供貨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退還定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合同約定的裝船期過期之后詢問船期,不應視為原告同意延期交貨。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未提前向買方提示提單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約定的裝船日期過后裝船,到港后直接通知買方交貨,買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買方享有法定解除權,從解除通知到達時合同即解除。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審理涉外商事糾紛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典型案例。2018年,“一帶一路”倡議進入全面實施的新階段,為我國的國際溝通與貿易合作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東南亞地區自古就是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重要的橡膠進口地區,但近年來國際橡膠市場價格波動巨大,產生了許多跨境商事糾紛,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導原則,準確、高效地審理涉“一帶一路”案件是當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應當正確依照買賣合同的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審視買賣雙方的履約情況。本案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九
馮某某訴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維護公平誠信的房屋買賣秩序
【案情簡介】
馮某某認購了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公寓一套,繳納首付款33萬元,后該項目因涉及虛假宣傳被行政處罰,并經行政訴訟認定構成虛假宣傳。馮某某以認購涉案房屋系被欺騙和誤導為由,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雙方就涉案房屋簽訂的認購及買賣協議,返還購房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已查實被告在涉案項目銷售過程中確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因被告的銷售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應推定向包括原告在內的不特定購房者宣傳,除非被告有充分證據反駁。被告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欺詐,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開發商對其虛假宣傳行為承擔不利后果的典型案例。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比較普遍,購房人往往只能通過開發商宣傳這一單一渠道進行了解,作為賣方的開發商,應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恪守商業道德,科學、合法、真實、準確的發布廣告等宣傳信息,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的判決,基于追求公正的價值原則和踐行誠信的價值準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公正作出裁判結果,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十
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青島管理站訴
韓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違法侵占軍事用地的應返還
【案情簡介】
位于黃島區某村的330平方米土地為軍事用地,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青島管理站(以下簡稱“青島管理站”)管理使用。韓某某未經青島管理站允許,擅自將該軍事用地占為己有,私建房屋等地上附著物。2019年,由于國防駐扎需要組織清退違法占用者,經當地村委、鎮政府多次要求,韓某某均以要求賠償地上附著物損失為由不予退還。青島管理站遂訴至法院,請求韓某某停止違法侵占行為,退還土地并恢復原狀。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土地屬青島管理站管理的軍用土地,韓某某在未經青島管理站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占有涉案土地并建設房屋,侵害了青島管理站的合法權利。韓某某要求青島管理站給予經濟補償,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令,韓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退還土地,恢復原狀。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保障國防軍隊建設的典型案例。西海岸新區承擔經略海洋、融合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駐區部隊眾多,很多軍事用地因歷史原因被老百姓非法占用,為國防和軍隊建設造成了極大困擾。法院堅持公正高效司法,依法維護了駐區部隊的合法權益,對促進融合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例十一
某公司600余名職工系列勞動爭議糾紛案
——運用調解方式妥善化解重大群體糾紛
【案情簡介】
某公司與600余名員工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員工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法院共受理相關勞動爭議案件410件,涉案標的約6億元。考慮到涉案勞動者眾多,黃島法院確立了調解的工作思路,通過從仲裁委調取60多本卷宗,對19箱證據材料逐一核實,進行10余次開庭審理、舉證質證,全面分析掌握案情,為開展調解打下堅實基礎。調解過程采取以法院調解為主、勞動仲裁跟進的方式,歷經三個多月20余次調解,公司與勞動者簽署調解協議,該系列案件全部調解結案,尚在勞動仲裁的200多件案件以同樣的調解模版簽署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是西海岸新區迄今為止標的額最大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法院秉承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審理與調解并行,堅持司法與仲裁聯動配合,推動訴訟案件與仲裁案件一并實質化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力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新區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十二
張某某與青島某公司生命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區分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內涵與邊界
【案情簡介】
張某某乘坐青島某公司公交車期間,因疫情防控登記要求與駕駛員發生爭執,行駛途中張某某昏倒。駕駛員立即停車查看,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后組織乘客下車送往醫院。120急救車到達現場后,張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張某某的家人以駕駛員未采取足夠緊急救護措施為由,將青島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其對張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交車駕駛員要求張某某掃碼登記乘車,無過激言語且雙方未發生肢體沖突。張某某暈倒后,司機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并組織乘客下車,開車準備前往醫院,該行為符合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不存在過錯。原告訴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合理認定公共汽車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典型案例。安全保障義務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并不意味著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堅決同“和稀泥”做法說“不”,避免安全保障義務成為維權“萬金油”,切實杜絕“誰受傷誰有理”的濫訴行為。
案例十三
第三人楊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外人惡意取得的財產不排除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
楊某某駕車將盧某某撞傷,2015年經法院判決,楊某某賠償盧某某交通事故損失共計85萬元。楊某某在黃島區有兩套房屋,2016年將其中一套房產登記在13歲的兒子楊某名下。2018年黃島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產。執行案件的案外人楊某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該房經全家人一致同意分給自己,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應解除查封。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分家”時原告僅13歲,不具備分家的年齡和條件,也未單獨立戶、居住。債務人楊某某“提前分家”顯然降低了自身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即便已將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子女名下,也不改該房屋屬于家庭財產的性質和狀態,不得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提前轉移財產的典型案例。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中,被執行的財產雖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亦在審查范圍內。本案債務人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仍將家庭財產轉移至兒子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對于此類行為,法院將堅決予以打擊,被執行人應秉承誠實守信的原則,積極主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小聰明”終究逃不過法律的火眼金睛。
案例十四
5個村莊2000畝耕地騰遷執行案
——依法高效執行助力鄉村振興
【案情簡介】
原告5個村委會與被告某農業發展公司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土地、支付欠交費用及逾期占地使用費。判決生效后,公司未主動退出,也未返還土地,5個村委會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承包人已失聯,地上種植的葡萄等作物處于無人管護狀態,若不及時處置將產生更大損失。經多番研究調度,黃島法院果斷決定拍賣地上附著物進行償債,所有地上附著物拍賣成交并清點移交后,將土地交還村委會管護。此外,黃島法院在得知買受人想投資經營該宗土地的意愿后,主動與村委會溝通,積極引導雙方就承包經營達成意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高效執行助力鄉村振興的典型案例。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盤活閑置耕地,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關鍵。黃島法院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難,通過及時有效的執行措施,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勝訴權益,為春耕生產贏得了寶貴時間。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強化使命擔當,延伸職能作用,積極推進土地盤活經營,為西海岸新區鄉村振興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五
某汽車裝飾布有限公司及青島分公司與青島某動漫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執行異議案
——善意文明執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
【案情簡介】
原告青島某動漫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某汽車裝飾布有限公司及青島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債權(應收貨款)、土地使用權一宗、凍結銀行存款或其他相應價值財產,保全金額1500余萬元。黃島法院經審查后作出裁定,將被告上述財產予以查封或凍結。被告提出異議,因其賬戶資金凍結導致公司經營不能正常進行,400余名職工工資不能正常發放,部分合作面臨終止,對企業存活產生重大影響,請求對其債權(應收貨款)和銀行存款解除凍結。審查中,異議人提交價格評估報告書,被查封土地上的廠房估價3000余萬元,足以保證所保全的金額。同時,異議人同意將已實際凍結的存款200余萬元先行劃撥至法院進行保全。
法院經審查,裁定變更保全措施,劃撥凍結資金至法院后對該賬戶解除凍結,同時解除對應收貨款的凍結,用以支持異議人公司的日常經營。
【典型意義】
本案是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典型案例。執行案件中采取保全、強制執行等措施對各方當事人特別是經營性企業的影響重大,在統籌常態化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歷史時期,貫徹落實中央“六穩六保”精神,黃島法院堅持在執法辦案的全過程、各方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找準雙方利益的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措施對各方的生產影響,實現執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