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5日訊 今天,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2年第3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4人被終生禁駕。在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在7至28年之間,還有一人無證。其中,有2人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還有2人是因為飲酒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司機飲酒后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被終生禁駕
2020年7月19日22時18分,青島市城陽區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萬某飲酒后駕駛魯B93**9號兩廂小型汽車(載張某)沿城陽區榮海四路向南行駛至青島國恩科技公司西門北側處,與同方向郭某停放在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內的魯GW2**8號重型半掛大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萬某受傷,張某當場死亡。肇事后,萬某棄車逃逸,后迫于壓力到交警部門投案。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驗,認定萬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2款、第71條1款、第36條1款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萬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和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2020年11月18日,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陽警方依法監視居住,后被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被終生禁駕
2020年6月27日22時9分,青島市城陽區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萬某某駕駛滬C0***5號轎車沿城陽區康城路向北行駛至華城路四小區處,將由東向西橫過康城路的行人安某撞倒,致車損,安某受傷,安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肇事后,萬某某駕車逃逸,后迫于壓力于6月28日11時到交警部門投案。
事故發生后,城陽交警經現場勘驗,認定萬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超速行駛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1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1款2項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確定萬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安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2020年9月1日,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陽警方依法取保候審。后被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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