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7月9日訊 今天上午,由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某源等19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公開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源、程某糾集他人使用個人銀行卡為賭博網站轉移賭資,涉案金額3900余萬元;被告人羅某濤等人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賭博網站轉賬,仍將本人及收購的他人銀行卡提供給上線用于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交易流水高達人民幣2億余元;被告人吳某富、陳某金、連某、翁某杰、王某等人分別出資成立工作室,伙同其余被告人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人民幣1000余萬元到3000余萬元不等。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主動交納罰金等情節,最終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林某源等19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七千元至一萬八千元不等的罰金。
檢察官普法: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區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肖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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