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11日訊 自2021年3月1日起,國家《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市生態環境局李滄分局多渠道向轄區排污單位宣貫新條例相關要求,開展了轄區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專項幫扶執法行動,指導排污單位落實“按證排污、依法排污”。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一家企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這一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開出了青島市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后的首張罰單,要求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整。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明確,排污單位嚴格落實“按證排污”即落實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各項具體要求;嚴格按照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奠定了法治基礎。
通過此次行政處罰,被處罰企業深刻認識到作為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只是依法排污的第一步,還需嚴格依法落實“按證排污”。同時,李滄分局以此案件為典型,以案說法、以點帶面,提高了排污單位學習條例的積極性、貫徹條例具體要求的主動性,實現依法依規排污,保障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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