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高智恒(青島大學 學生)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民法典》生效后的第一個高空拋物案件。一個小孩從35樓拋出一瓶礦泉水,雖然沒有砸中行人,但剛好掉落在一位路過的老人身旁,導致老人受驚嚇而摔倒。送到醫院救治后,被認定為十級傷殘。法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高空拋物行為與老人受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共計9萬余元。
實際上,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居民住進了高層樓房。但由于部分居民素質缺失等原因,高空拋物問題逐漸成為小區居民“頭頂上的隱患”,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然而,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相關法律并不完善,“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判決頻出。這往往導致“真兇”不愿主動承認錯誤,公安機關也很少介入調查,使得許多無辜的鄰居背上不應承擔的責任。
為了適應社會需求,《民法典》在原有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對高空拋物案件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完善。根據規定,各個主體都負有相應的責任:小區居民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物業公司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在小區中張貼相關宣傳標語,安置特殊攝像頭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公安機關在出現高空拋物的案情時,應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可以說,《民法典》實施后,侵權人將難以逃脫追責,使受害者的維權之路更加通暢。同時,有利于促使物業公司積極改善管理與服務,并督促公安機關積極作為,把守護居民“頭頂上的安全”推向了全新的高度。
當然,法律之網的守護,不僅體現在民事賠償中,也體現在《刑法》的懲戒作用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若高空拋物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將根據具體情況通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不久前,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當地高空拋物入刑的第一案。醉酒的被告人先后將共計五十多斤的柚子、酒瓶等物品從陽臺扔到小區樓下,導致停放在樓下的汽車多部位毀損。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由于相關罪名的刑期最低也是三年起步,這就使得一些相對輕微,但對公共安全仍然有危害的高空拋物行為難以定罪處罰。即使能夠定罪,也面臨著量刑過重的問題。值得肯定的是,今年3月1日即將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作為單獨的罪名列入刑法中,最高刑期為一年。這便解決了上述問題,也是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高空拋物,拋出的不僅是道德,更拋出了懸在居民頭頂上的危險。應對高空拋物問題,除了公眾呼吁和社會監督,更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 《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體現了高空拋物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有機銜接。對增強居民的法治意識,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具有深遠的推動作用。有利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由此,法律之網將編織的更加完善,牢牢撐在小區的上空,守護著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本文系“青島市首屆高校評論大賽”參賽作品)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