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1日訊 記者今天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自去年1月份,青島“法拍貸”正式上線(凡通過人民法院拍賣購買“法拍房”的買受人,只要符合條件,均可通過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參與法院不動產司法拍賣);同年5月份,“法拍貸”首筆貸款發放,截至目前,“法拍貸”已經成交50多筆,放貸金額四千多萬元。
“法拍貸”不僅服務法院處置了涉案財產,利于解決“執行難”,還給島城市民提供了不少優惠和便利———“法拍貸”不僅能有效解決潛在競買人融資難題,極大緩解買受人的資金壓力,減少因房屋總價過高、潛在競買人一次性付款籌集資金局限引起的流拍問題,大大提高涉訴房產的司法處置效率。
“法拍貸”最快一周辦好
法官提醒全面了解信息
山東恩實輔拍有限公司作為開展“法拍貸”服務的專業服務商,能協助買受人進行銀行貸款辦理,為買受人提供多項服務。該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法拍房’起拍價比市場價低,這讓很多人愿意參與競拍,競拍客戶群體中,主要包括中介、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很多客戶一開始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參與競拍,嘗到甜頭后,又通過“以老帶新”的方式參與競拍。
在“法拍貸”有關辦理中,只需點擊頁面中的“申請貸款”按鈕,即可進入業務辦理頁面,辦理流程、貸款授權對象、可貸資產類型、貸款擔保方式以及貸款額度和還款期限等內容一目了然。競買人在司法網拍頁面報名競買交付保證金,對可以貸款的房產,網頁上會有“一鍵貸款”按鈕,競買人點擊進入后提交相關材料,銀行審核通過獲得授信審批,保險公司提供擔保,出具保單后,銀行即可放款。
據了解,法拍房性質特殊,傳統的先抵押后放款的業務模式無法滿足“法拍貸”業務需求,銀行必須在有相關擔保的情況下才能放款。為此,“法拍貸”業務引入了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業務模式,以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競買人取得銀行授信之后,可向其投保,由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履約保證保險”,保證從拍賣成交到銀行放款再到房產過戶后銀行獲得房產抵押權這一階段的風險。有了保險保障,可以降低銀行風險,銀行便可以很快放款。這一創新舉措,不僅提高了法院拍賣標的的成交率和溢價率,也給銀行和保險公司提供了新的業務領域,各方實現共贏。
記者了解到,法拍貸業務最快一周內就能辦好。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提醒,因為法拍房的特殊性,競買人在購買房產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全面信息,認真閱讀競買公告。盡管法拍房不受限購政策限制,但貸款時卻受到“限貸”相關限制。以青島農商銀行為例,最高可貸比例為,首套房70%,二套房60%。
繼續執行責任險
助力解決執行難
2020年底,青島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對切實解決執行難作出安排部署。《意見》要求,要努力打造“藍色風暴”執行專業品牌,創新拓展執行措施,擴大法拍貸業務范圍,加強執行規范化建設,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其中,“法拍貸”業務的順利開展正是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要舉措。
記者了解到,除了“法拍貸”業務,為了防范濫用執行異議拖延阻礙執行,青島中院創新工作機制,將“繼續執行責任險”引入財產處置環節,目前已與多家保險公司實現對接。1月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繼續執行責任險工作推進會,總結、推廣全市法院“繼續執行責任險”工作并發布典型案例。
據了解,雖然法律規定,在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繼續執行,但現實中,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尚未實現,再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增加了申請執行人負擔,導致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遲遲不能實現。“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是以申請執行人為被保險人,以被執行人、執行異議提出方為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存在錯誤,給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繼續執行責任險”作為一種新保險險種,當事人可以投保的較小代價,推進財產變現確保自身權益盡快實現。
據介紹,“繼續執行責任險”操作便捷,申請執行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法院依據保函恢復執行程序。與傳統擔保方式相比,“繼續執行責任險”無需申請執行人全額提供同等價值的財產擔保,具有成本低、保障高等優點,可有效縮短財產處置周期。(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時滿鑫)
責任編輯:孫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