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15日訊 市北區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法院適用《民法典》,對寧某訴王某、李某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一審公開宣判。這是市北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判決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1月13日9時,原告寧某所在的足球隊與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隊進行足球友誼比賽,比賽沒有裁判,不計分。比賽至10時55分左右,寧某隊友在球場右側邊線直傳球至對方半場,寧某沿右側邊線追球,王某從其左后側追球,在雙方均未控球的情況下,王某為搶球,將寧某碰撞出場外。由于力度過大,致使寧某騰空墜地受傷,致寧某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一處。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原告寧某參加足球比賽是否屬于自甘風險行為,被告王某的行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賽事組織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屬于高風險對抗性運動,出現人身傷害事件應在意料之中。寧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多年參加足球運動,其應當認知足球運動所存在的潛在危險、預見損害后果的可能發生,其仍自愿參加該項運動,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王某雖在主觀上沒有傷害寧松的故意,但惡意犯規碰撞寧松,其應當預見到在快跑過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會造成相應的損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王某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原告損失的80%,各項損失合計38000余元。
組織者李某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在受傷事件中存有過錯,所以李某不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
案件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民法典對該侵權責任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案件適用民法典更能體現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案件不存在適用民法典會“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情形。因此,市北法院適用《民法典》做出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6條 民法典實施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是全新的規定,確立了“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自甘風險”原則,對明確學校等機構正常開展對抗性較強的體育活動等類似活動的責任界定是有利的。此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是對《民法典》的全新適用。(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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