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6日訊 近日,青島市民政局印發通知,決定在全市性社會服務機構中開展規范化建設專項整治工作。整治內容包括黨的建設、內部治理、資產財務管理、業務活動、信息公開等,專項整治時間從2020年8月開始,2021年1月結束;整治范圍是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登記的全市性社會服務機構和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未年報的社會服務機構。
近年來,我市社會服務機構發展迅速,服務范圍不斷拓寬,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在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社會福利、養老、公益、社會工作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青島市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隨著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數量的快速增長,一些社會服務機構出現了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管、重大事項不報告、信息公開不規范、法人治理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等問題,這些不規范和違規行為,嚴重阻礙了社會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服務機構的公信力,也直接關系到服務對象切身利益。開展此次社會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專項整治,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社會服務機構的規范化水平,促進社會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更好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重要作用。(青報全媒體記者 梁超)
附:
整治內容
黨的建設
一是章程中是否載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關內容;二是是否按要求建立黨組織或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三是黨組織是否發揮作用,履行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責任;四是是否落實組織生活制度。
內部治理
一是章程的制定、修改和核準是否履行規定程序;二是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條件,是否按照章程規定程序產生(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三是是否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理事會是否按時換屆,是否按章程履行職權;四是是否按照章程規定設立監事或者監事會,監事(監事會)是否發揮作用;五是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手續;六是是否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七是登記住所與實際辦公地址是否一致;八是是否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九是是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資產財務管理
一是是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二是是否開立獨立的銀行基本賬戶;三是是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是否兼任出納;四是財務收支、票據使用、資產管理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五是財產是否在舉辦者、捐贈人、負責人中分配,盈余是否分紅;六是社會服務機構資產是否以借款、長期股權投資等形式被第三方長期占用;七是現有凈資產是否低于開辦資金。
業務活動
一是業務活動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二是是否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三是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否經過批準;四是舉辦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五是重大業務活動是否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六是開展業務活動是否規范使用名稱;七是是否存在擅自利用黨政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名義進行活動宣傳、印發刊物等情況。
信息公開
一是是否向社會公開章程以及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等登記事項;二是是否公開年報、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服務事項、運行情況和財務、重大資產變化等信息;三是是否公開接受和使用捐贈等有關情況;四是是否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2020年8月—9月為自查階段,各全市性社會服務機構對照專項整治內容,重點針對自2019年以來的情況逐條逐項開展自查,做好相關表格和材料的填報。
2020年10—11月為檢查階段,市民政局采取現場檢查方式,對涉及意識形態、政治安全、服務弱勢群體、生命健康類等重點領域和存在突出問題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實地查看,開展座談,查閱資料,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要全程在場?,F場檢查的數量不低于直接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的5%。同時,按不低于5%的比例,隨機抽取社會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2020年12月—2021年1月為整改階段,各全市性社會服務機構要通過建章立制、規范行為、履行承諾等方式于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提交整改報告。對拒不接受檢查、整改不到位和存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服務機構,市民政局將采取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置。
責任編輯:李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