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31日訊 為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噪聲污染,即日起,青島市公安局等部門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加大法制宣傳和巡邏執法力度,提高廣大市民對我市禁放規定的知曉度,嚴厲查處違規違法燃放以及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等行為,營造人人“自覺禁鞭、共創安寧”的良好氛圍。
據了解,《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會議批準,從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建成區范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也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對民用機場凈空區域等特殊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規定》指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規定》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制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對違反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損壞公私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近期,市公安局等執法部門將采取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接受群眾舉報和公共視頻監控巡檢等方式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廣大居民如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撥打舉報電話向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市公安局舉報電話:110;市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12350。
公安部門提醒: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廣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確保青島良好空氣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舉措。請廣大市民認真遵守《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共創寧靜、安全、清新的生活環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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