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市戰略,吸引更多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關于以更高水平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快建設創業城市的十條意見》以及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引進外國人才工作的有關實施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島市離岸創新創業基地(以下簡稱“離岸基地”),是指在青島市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科研機構等法人單位在青島市轄區外注冊成立(含控股)的研發中心、實驗室、產業項目孵化基地等機構。分為創新類離岸基地和創業類離岸基地。
離岸基地聘請使用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應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外籍以及具有海外背景的中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條 離岸基地建設采取市場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的建設機制,支持我市單位在青島市轄區外設立離岸基地,對就地集聚人才、促進項目輸入、建立國際科技合作渠道、對接海外創新創業資源等方面成效突出的給予獎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創新類離岸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研發場地、辦公場地,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發展前景好。
(二)全職聘請使用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少于5人,每年在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方面支出費用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費用包括:工薪、生活補貼、保險費用以及代繳的工資稅等。
(三)其他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第五條 創業類離岸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可支配孵化加速場地,建立具備離岸創業基地管理、創新服務、科技金融服務、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經驗的孵化服務專業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5人,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二)發展良好,孵化器應儲備10個以上孵化項目,并在近三年已有2個及以上成功孵化并引入青島注冊公司的項目。
(三)其他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第六條 同一單位在國外同一國家的不同城市建立的同類領域的離岸基地,可聯合申報,其引才用才數量和經費,以及孵化項目數量可合并計算。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七條 離岸基地遴選程序如下:
(一)組織申報。市科技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每年度印發離岸基地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按申報通知要求向注冊地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和申報要求,對申報單位有關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向市科技局推薦報送。
(二)材料審查。市科技局受理申報材料,進行條件審查,擇優確定進入專業評審的申報基地名單。
(三)專業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對進入專業評審名單的申報基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組織考察。市科技局根據評審結果確定考察名單,組織考察組,或委托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海外引才工作站等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察。
(五)確定名單。根據評審和考察情況,確定離岸基地入選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按程序公布入選名單,授予“青島市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牌子。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離岸基地從入選次年起需參加市科技局組織的年度綜合考核,綜合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綜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補貼和資助。
第九條 入選的創新類離岸基地,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貼。管理期內每年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費用的50%,考核優秀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良好給予最高300萬元補貼,合格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入選的創業類離岸基地,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管理期內每年按照孵化項目導入青島情況等要素,考核優秀給予最高250萬元資助,良好給予最高150萬元資助,合格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
對創業類離岸基地成功引進孵化項目落地青島的,連續三年按照落地項目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的10%給予獎勵,由區、市兩級按照財政體制承擔。
第十條 離岸基地吸引、聘用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視同青島市內人才,可申報青島市各類人才工程,并積極推薦申報省級人才工程。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條 離岸基地管理工作由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離岸基地評審、考核、管理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等工作。市委組織部負責離岸基地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第十二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科技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定期審核離岸基地的運營和績效情況、運營費用和高層次人才引進費用審計報告。根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離岸基地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相關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離岸基地獎補資金在市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獎補資金撥付至離岸基地申報單位,用于離岸基地的建設運營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離岸基地管理期為四年,期滿后可重新申報認定,授予“青島市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牌子,不再進行獎補。
第十五條 離岸基地申報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真實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者,給予取消申報資格、追繳補貼資金、通報批評、列入誠信記錄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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