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4日訊 10月14日上午,由青島市商務局、青島市工商聯(總商會)指導,青島市服務貿易協會主辦的“中美經貿關系的現狀與前景”專題宣講會在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科技創新合作中心舉行。

宣講會邀請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美洲與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周密擔任主講嘉賓,聚焦造船業301措施下中美經貿關系的現狀與前景,分析對相關企業的多方面影響,提出有針對性的策略建議。

宣講會上,周密詳細分析了全球航運業將面臨的深遠影響。他指出,地緣沖突和突發事件對航運影響較大,可能在股權結構重塑、改旗與資產配置、融資生態遷移,以及運力與航線再均衡方面引起行業級連鎖反應。

面對新形勢,周密為服務貿易企業提出多項務實建議。他指出,企業要把握國際貿易中的關鍵和不變趨勢,主動參與國際協同,同時應加快推動市場多元化布局,積極拓展東盟、共建“一帶一路”國家沿線等新興市場,增加供應鏈網絡韌性。他特別提醒,企業須擺脫低水平價格競爭,立足自身優勢,通過技術創新和品牌建設強化自身核心競爭力。(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蘭星 圖/文)
新聞背景: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辦公廳14日印發《對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別港務費實施辦法》。辦法共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對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別港務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對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別港務費公告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規,維護我國航運業發展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國際海上運輸、靠泊中國港口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
(一)美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擁有船舶所有權的船舶;
(二)美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運營的船舶;
(三)美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25%及以上股權(表決權、董事會席位)的企業、其他組織擁有或運營的船舶;
(四)懸掛美國旗的船舶;
(五)在美國建造的船舶。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由中國建造的船舶免于繳納。僅進入中國船廠修理的空載船舶,以及其他經認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繳納。
第三條 船舶特別港務費的具體收取標準如下(不足1凈噸的按1凈噸計):
(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國港口的,按每凈噸400元人民幣計收;
(二)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國港口的,按每凈噸640元人民幣計收;
(三)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國港口的,按每凈噸880元人民幣計收;
(四)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國港口的,按每凈噸1120元人民幣計收。
同一艘船舶,一年內收取船舶特別港務費不超過5個航次。每年4月17日為年度計費周期起始日。
第四條 船舶特別港務費由船舶掛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收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條 船舶在同一航次掛靠多個中國港口的,僅在首個掛靠港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一年內掛靠中國港口超過5個航次的船舶,前5個航次需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憑前5個航次的繳費信息后續航次不再收取費用。
第六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在船舶預計抵達中國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如實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船舶的建造國、懸掛國旗、所有人、經營人、租賃情況、本航次擬掛靠港口等信息,并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
第七條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所有預抵港船舶情況進行核實,發現涉嫌瞞報、漏報第六條所列船舶信息的,應當責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補報信息。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繳清船舶特別港務費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口岸手續。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的,對于已經駛離中國港口的船舶,下次掛靠中國港口前應當補齊欠繳的費用。
第九條 船舶特別港務費收取范圍、標準和起訖時間等將視情動態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對上述內容進行解讀稱,2025年4月17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了對中國海事、物流及造船業301調查措施,自2025年10月14日起,對中國公司擁有或運營的船舶、中國造船舶、中國籍船舶加收港口服務費。此舉嚴重違背了世貿組織規則和中美海運協定,對中美間海運貿易造成嚴重破壞。
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統計分析司司長呂大良在周一的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美方的措施是典型的單邊主義、保護主義行為,具有明顯的歧視性色彩。中方的反制措施是必要的被動防御行為,既是維護中國產業和企業正當權益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也是維護國際航運和造船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必要措施。
在此之前,9月29日,中國修訂《國際海運條例》,新增反制條款,明確授權政府可對實施歧視性措施的國家船舶加征特別費用、限制港口準入,還能建立數據監管壁壘,禁止相關國家獲取中國海運關鍵數據。
責任編輯:周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