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1日訊 近年來,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圍繞建設“群眾滿意的城市管理”,持續強化源頭管控、分類分級、部門協同及執法查處等工作舉措,加強部門聯動,以系統、整體觀念和精細、精準思維提升全市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執法水平。日前,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通報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5起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違法問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查處某餐飲店擅自占用道路擺放桌椅從事經營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某餐飲店擅自占用門前道路擺放桌椅從事經營活動,且經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的規定。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該餐飲店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該餐飲店已改正違法行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提 示
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經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仍占道經營的,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
查處某開鎖公司張貼小廣告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青島某開鎖公司擅自在居民小區內張貼“小廣告”,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設施、地面、樹木上刻畫、涂寫,或者張掛、張貼廣告、傳單等。因舉辦會展、節慶、文化、體育、旅游、公益宣傳等活動,確需在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經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等張掛、張貼,到期后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市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涉案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提 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設施、地面、樹木上刻畫、涂寫,或者張掛、張貼廣告、傳單等。因舉辦會展、節慶、文化、體育、旅游、公益宣傳等活動,確需在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經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等張掛、張貼,到期后及時清除。否則,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三
查處某公司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青島某公司負責管理的公共區域有紙盒、果皮、煙蒂等垃圾的情況,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的規定。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涉案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提 示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等,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及時報告。否則,對拒不改正的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四
查處劉某某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在執法巡查中發現,劉某某在市南區某路廣場內擅自占用公共場地經營烤魷魚,被執法人員首次查處。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其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劉某某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劉某某已改正違法行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提 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五
查處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某路地鐵站D口旁公共場地堆放物品,且經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構)筑物。經依法批準在道路兩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并在占用結束后及時清除建(構)筑物、臨時設施和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兩千元的行政處罰。該物流有限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提 示
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在道路兩側或者其它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否則,經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擅自占用公共區域的,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綜合提示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個人及個別公司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存在占路經營、亂貼亂畫、亂堆亂放等違法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影響了市容秩序,破壞了環境衛生。
如案例1、2、4、5中的行為均屬于為謀取個人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案例3中企業未及時清理垃圾保持責任區內衛生整潔,既未履行法定責任,又影響了環境衛生,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 臻)
責任編輯: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