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8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城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執行干警到城陽區河套街道將被執行人無法拍賣的廠房依法強制交由申請執行人劉某友管理,以使用費抵償債務,順利執結該案。這是城陽法院首例實施“強制管理”執結的案件,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權利,優化了閑置社會資源合理利用,達成多贏局面。

案情簡介:
2017年,申請執行人劉某強為被執行人理查德石油機械(青島)有限公司承建工廠廠房,因被執行人拖欠應支付工程款,城陽法院就雙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做出民事判決,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局干警多次調查走訪了解到,被執行人理查德石油機械(青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年在國外居住,無法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該公司一直未投入運營,廠房處于長期閑置狀態,且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無有價證券、無車輛登記信息、無作為其他公司股東信息,而其所有的土地廠房(土地面積11219平方米,廠房面積4859平方米)未辦理產權證,無法拍賣、變賣以清償債務,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期間劉某強將債權轉讓給劉某友。2020年7月14日,法院裁定變更劉某友為該案的申請執行人。
2020年9月30日,申請執行人劉某友向法院申請強制管理,申請將被執行人名下未辦理權屬證明的土地廠房交付申請執行人劉某友管理,以占有使用費清償債務,并自愿放棄強制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經查詢,被執行人理查德石油機械(青島)有限公司無其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委托公證處對涉案土地廠房現狀進行了公證,經評估,涉案土地廠房的年租金(使用費)51萬余元,該案執行標的366萬余元,故法院裁定劉某友從2020年11月10日起開始對該土地廠房強制管理,并以年租金(使用費)抵償被執行人所欠債務,到2028年1月19日止。
2020年11月12日,城陽法院執行干警到被執行人理查德石油機械(青島)有限公司廠房內和申請執行人劉某友進行了交接,告知其權利義務,強制管理行動圓滿完成。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理查德石油機械(青島)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廠房因未辦理產權手續,無法拍賣、變賣清償債務,且長期閑置,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管理申請,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強制管理抵償債務的法定條件,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92條之規定裁定準許。(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楊媛)
責任編輯:劉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