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6日訊 日前,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聯合發布《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當按照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設施農業建設應符合農業(漁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通知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
通知提到,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當按照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導經營者做好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工作,要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礦廢棄地、閑置設施農業用地等,少占或不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鎮政府應會同區(市)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公開可以用做設施農業用地的區域。
同時,還對破壞耕地耕作層做了明確認定。直接利用耕地進行種植和養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不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硬化、挖損地面等破壞種植條件、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
對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上,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按原地類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業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對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上,多部門聯合執法,通知提到,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執法動態巡查,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和經營、擅自或變相擴大用地規模的行為及時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違紀或犯罪的,依紀依法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處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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