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7日訊 近日,民政部等六部門在《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并對《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予以明確。

據了解,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第一批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20項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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