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5日訊 近日,平度法院在一起排除妨害案件的審理中踐行“綠色原則”,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促進了生態環境改善和資源高效利用,為守護綠水青山貢獻法院力量。
2015年2月,某村集體向鄧某、李某借款20萬元,以村西石山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后被告張某與鄧某、李某簽訂協議,約定:鄧某、李某將村西石山土地的抵押權益和其他相關權益轉給張某,張某向鄧某、李某支付20萬元。2021年春天起,張某占用石山219.7425畝土地栽種秋葵、樹木,并安裝電線桿、架設電線。原告某村經濟合作社訴至本院,認為被告張某非法占有其土地,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土地原狀、立即返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村集體同意,私自占有案涉土地并在上栽種樹木、架設電線桿、線路等,侵犯了原告村集體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返還原物、恢復原狀于法有據。被告關于債權轉讓及享有案涉土地抵押權等主張,與本案系不同法律關系,可另案依法主張。同時考慮到樹木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移栽應符合科學規律,綜合考慮季節、氣溫、地域等因素,盡量保證成活率。最終,判決被告張某停止侵占原告土地219.7425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20日內移除已在上述土地上栽種的樹木、安裝的三根電線桿及架設的電線,將土地恢復原狀后返還給原告,并向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0元。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規定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被稱為“綠色原則”。本案被告侵占原告土地種植樹木、建造設施,應及時予以移除,恢復原狀。法官裁判時基于綜合考慮,適當延長被告騰退土地的時限,在保障原告合法權益的同時,提升了移栽樹木成活率,是司法實踐中對“綠色原則”的合理運用。(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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