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18日訊 為了防范交通事故,我國嚴禁酒后駕車,醉酒駕駛更是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醉酒駕駛并連續撞車撞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何罪?黃島區法院近日發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5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逄某醉酒后駕駛轎車沿青島市黃島區海景路由南向北行至東方海景小區處右拐向東行駛時,與苗某駕駛的轎車相刮撞,停車后雙方理論,后被告人逄某又駕車沿海景路向東北方向逃逸,行至歡樂海灣入口南側約300米處,又與被害人劉某及其懷抱的女兒孫某相撞,并撞在孟某停在路邊轎車右后方,后被告人逄某沒有停車,反而繼續駕車向北逃逸,又撞在馬某所駕駛的同向行駛的轎車后尾部方停車。事故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被害人劉某重傷。被告人逄某在事故現場被出警民警當場查獲。經對被告人逄某血樣進行檢驗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76mg/100ml。
法院審理:黃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逄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后,逃逸途中沖撞肇事,致使一人重傷,并再次逃逸與一車相撞,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當日,逄某中午飲酒,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駛過程中控制能力減弱,與他人發生刮擦后,繼續開車沖撞他人和車輛,發生重大事故后仍繼續向前行駛,造成他人重傷和多輛車輛損壞的嚴重后果,說明其主觀上對不特定對象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損毀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被告人逄某自愿認罪,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系初犯和偶犯,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認定被告人逄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逄某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黃島法院刑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王德成結合此案談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王德成 李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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