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4月19日訊 “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但規定了3個月試用期是否合理?”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試用期的相關事宜。
對此,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所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同期限,有不同的約定上限。勞動合同期限是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2個月,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不得延長。
此外,職工試用期期間,公司需要給職工繳納社保。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試用期間應當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