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28日訊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總有些人抱著僥幸心理,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變著花樣逃避執行。甚至有些案外人對法律的認知簡單粗暴,采用“神助攻”“另類仗義”的方式參與抗拒執行,并認為,暴力阻礙法院執行無非拘留幾天或處以幾千元罰款,事實上,暴力妨礙法院執行不僅會被處以高額罰款,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近日,黃島法院依法對2名暴力妨礙執行的當事人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喊來朋友“撐腰”,坑友翻車現場!
在申請執行人青島某科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涉案執行標的金額51萬余元。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將被執行人名下賬戶凍結,但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進一步化解執行難題,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干警們深入執行一線,依法傳喚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進一步督促被執行人明確還款計劃、履行還款義務。
“我們是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這是我們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因為被執行人青島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現依法傳喚您到法院說明案件執行情況?!?/p>
一身酒氣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怒吼道:“我不欠錢,這個事跟我沒關系,你們憑什么找我?”
“希望您配合執行工作!”法院執行局干警耐心說道。
“我不去,我沒有義務配合?!睗M口酒氣的汪某某搖頭說道。
經再三提醒,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仍拒不配合。同時,醉酒的汪某某給朋友打電話“法院的人來了,你快點來!”
不一會,案外人崔某某出現在酒店大廳。該2人不分青紅皂白與執行干警發生激烈爭吵和肢體碰撞,當場口出狂言、目無法紀、惡意侮辱,導致法院一名執行干警手部被多處抓傷。

沖動受懲罰,各被罰款5萬!
“汪某某,你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要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誠信,尤其在執行階段,要主動配合法院工作,積極履行義務,同時,要適量飲酒,不能酒后撒潑耍橫,對抗法院執行工作,妄圖逃避法律責任?!?/p>
“崔某某,作為一名成年人,要有成年人的成熟和理性,朋友之間互幫互助值得鼓勵,但要分情況,不是一味的極端“仗義”,當時你應該勸說汪某某主動配合法院,而不是煽風點火,幫助汪某某對抗法院執行......”黃島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安豐琦耐心作出警示。
在出現上述抗拒執行情況的第二天,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及案外人崔某某主動到法院承認錯誤,經批評教育,他們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荒唐,交代了抗拒執行的事實,并親自書寫了檢討書,同時,主動履行了51萬余元的執行款項。
兩人寫的檢討書都顯出了深深懊悔——
“當天我酒喝大了,神志不清,胡言亂語,還把法院干警手抓傷,我真是出洋相……”被執行人青島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懺悔的說道。
“今后,我一定保持冷靜理性,不沖動,不能為了所謂的“仗義”突破底線……”案外人崔某某內疚的說道。
鑒于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及案外人崔某某以辱罵、暴力方式阻礙法官執行,行為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黃島法院依法作出對2人各處以5萬元罰款的決定。目前,罰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黃島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安豐琦結合此案談到,本案中,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酒后行為不當,案外人崔某某另類“護短”,且采用威脅、辱罵、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侵害了法官生命健康,此類行為應受到依法處置。
法官還提醒,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涉案當事人的義務。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需積極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怠于履行、惡意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的行為將被嚴厲打擊。尤其在執行階段,不主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輕則查封、凍結,重則列入失信黑名單,被執行人在子女入學、考公、高消費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有財產且拒絕或逃避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涉及犯罪。因此,吁請當事人做誠實守信的公民。
二是暴力抗拒執行的后果非常嚴重。執行與審判一樣,都具有法律權威性,不容褻瀆,不容踐踏,更不容侵犯!切勿以身試法,挑戰司法權威,否則將面臨嚴懲,惡果自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因此,當事人或案外人要懂法、守法、遵法、敬法,切莫逞匹夫之勇,行悔恨之事。
三是樹立誠信核心價值觀。本案中,汪某某不協助公司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崔某某沖動的“仗義”,都是對誠信缺乏深刻認知,更缺乏對法律的敬畏,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作為公民,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尤其要把誠信的價值觀融入到為人處世、家風教育、干事創業中。作為經商者,要堅持誠信經營、企業才能健康發展,因為“信立天下,誠鑄未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