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27日訊 近日,膠州市公證處辦理一起“提存公證”,及時有效保障了上合示范區企業運營發展。
申請人甲公司是上合示范區的一家“規上”企業,公司為履行二審法院生效判決,向膠州市公證處申請對該公司應支付給其職工張某的工資人民幣12余萬元辦理提存公證。經公證員詢問及二審生效判決書顯示,張某原為申請人公司職工,至張某上訴申請人勞動爭議案二審法院做出生效判決,申請人應支付張某工資人民幣12余萬元。現申請人按判決多次向張某履行支付義務,張某均拒絕接收,并發表影響申請人公司聲譽的不當言論,為此,申請人公司特向公證處申請提存上述工資款項。
公證員了解案情后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提存業務是清償性提存,根據《民法典》第5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571條規定,“......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申請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稱,其已經多次向張某要求履行判決,張某要么拒接電話,要么對其進行辱罵,實在無法履行了,才找到公證處尋求幫助。
為維護申請人和張某雙方的合法權益,公證員建議申請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在公證人員面前依次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和親自上門送達三種方式向張某履行支付義務,公證員對該三種履行方式分別進行了證據保全,在采用上述方式仍被張某拒絕的情況下,公證處決定為申請人甲公司辦理提存公證。
2022年9月10日,申請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根據生效的二審法院判決將應該支付給張某的工資人民幣12余萬元提存至公證處,公證處及時給申請人出具了提存公證書,并告知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應將該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張某,公證處也以快遞方式向提存受領人張某寄送了《領取提存款通知書》。12月13日,張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來公證處領取了提存款項。
提存公證的辦理,有效地解決了申請人甲公司無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困惑,得到了甲公司的真誠感謝,為上合示范區企業運營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為優化營商環境展現了公證擔當。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孫桂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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