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1月10日訊 “近期,我從一家公司離職,在計算離職補償時,公司以山東省社平均工資的1.5倍為標準給予補償。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市職工的離職補償到底該以什么標準支付?”一位市民日前通過本報輿論監督熱線咨詢。
接到咨詢后,記者聯系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答復稱,職工離職補償的發放標準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因經濟補償等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記者了解到,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于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略有不同。同樣,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其次還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于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于<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