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孩子摔傷已經8個月了,幼兒園還是沒有給我們一個說法。 ”日前,市民張女士撥打熱線電話,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兒子去年10月在樂蓓爾幼兒園的遭遇。“孩子胳膊摔骨折了,進行了兩次手術,可幼兒園始終認為他們沒有責任,甚至還怪孩子自己不注意。 ”張女士既心疼又氣憤。
胳膊骨折兩次手術
記者了解到,張女士家住西海岸新區,今年6歲的兒子在樂蓓爾幼兒園就讀。去年10月15日上午11點多,張女士接到幼兒園老師打來的電話,“他們告訴我孩子的胳膊受傷了。當時老師說得不是很嚴重,我也就沒有太在意。但是等我到了幼兒園之后,發現孩子的胳膊腫得厲害。”張女士說,她立刻帶孩子去了醫院,經檢查發現,孩子的胳膊骨折了。
張女士的兒子被安排住院,并在第二天接受了手術。與此同時,張女士與幼兒園就責任劃分問題產生了分歧。“第一次手術的手術費、醫藥費大概是1.7萬元,園方一開始不愿意承擔,是我們先支付的。”張女士說,經過幾次聯系,幼兒園最終承擔了這部分費用。
“去年12月22日,孩子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大概花了三四千元,幼兒園完全沒有管。 ”張女士告訴記者,她為此找過樂蓓爾幼兒園,“幼兒園負責人不見我們。”張女士說,樂蓓爾幼兒園至今都不認為他們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甚至還認為孩子摔倒是因為他太調皮了,也應該擔責。
記者從張女士提供的監控視頻中看到,去年10月15上午11時許,張女士的兒子在跳過幼兒園設置的一個玩具圍擋時不慎被絆倒,上半身先摔在地上。 “就是這樣一下子摔骨折了。 ”張女士說,目前距孩子受傷已經過去了近8個月,而園方仍未有明確說法,“我們也要求過賠償,但是幼兒園始終沒有回應。 ”
園方想走保險理賠
針對張女士的說法,記者采訪了樂蓓爾幼兒園的張園長,她承認孩子確實是在幼兒園摔傷的,但對張女士所說的“園方不積極擔責”表示否認。“事發之后我們第一時間去了醫院,之后家長找到我們,我們墊付了第一次的手術費用,大約1.7萬元。 ”
張園長告訴記者,孩子進行第二次手術時,他們不肯再承擔費用的原因是家長不配合進行保險報銷,“孩子在幼兒園上學都買了保險,但是家長不配合保險公司走理賠程序,而是一直向我們要錢。”對于園方的說法,張女士表示不認可,“我們不走理賠程序是因為理賠時必須要孩子的病歷原件,這會影響我們后續就此事走司法程序,因為向法院起訴也要用到病歷原件。而且,理不理賠和他們承不承擔手術費用根本沒有關系。”記者了解到,在進行保險理賠程序時,確實需要用到相關病歷的原件,而在進行法律訴訟時,如果需要用到病歷材料,也需要提供原件。
此外,針對張女士所說的幼兒園認為孩子也應承擔責任的說法,張園長沒有明確否認,“現在孩子家長已經通過法律訴訟來處理這件事情了,我們會按照法律判決來執行。 ”張園長說。
目前張女士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將持續關注事情的后續進展。
律師解讀相關法規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認為,在該案中,幼兒園方面所說的“孩子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是沒有依據的。“幼兒園在本案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 ”單律師告訴記者,幼兒園不單純是教育機構,而是一個托育機構,幼兒園接收孩子,從更多意義上說是一種托管行為,“幼兒園為孩子提供的主要服務就是監護服務,其中就包括了保證孩子的安全。 ”
單律師表示,《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傷的未成年學生是8周歲以上的,需要證明;不滿8周歲的,推定學校存在過錯。“因為不滿8周歲的孩子更容易受到傷害,教育機構的管理職責更重。因此不滿8周歲的孩子在校受傷,家長向學校索賠時無須證明學校的過錯,而學校只有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不承擔侵權責任。”單律師說,本案中,受傷兒童在受傷時并沒有滿8歲,并且學校也明顯未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所以他認為幼兒園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觀海新聞/青島早報記者 張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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