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17日訊 近日,青島法院和青島鐵路公安聯動協在火車北站查處一名違反限制高消費令乘坐高鐵的人員,有力地打擊了被執行人規避“限高令”的違法行為。法院提醒,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要積極履行義務,切勿“以身試法”。
久拖貨款不還,依法被限制高消費
某電子公司與某生物能源公司于2016年11月簽訂采購安裝監控設備的合同一份,總價為93萬余元,某生物能源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合同簽訂后,某電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產品交付安裝運行。但某生物能源公司驗收合格遲遲未能支付剩余款項。某電子公司遂將某生物能源公司訴至嶗山法院。2020年11月,法院判決某生物能源公司向某電子公司支付貨款66萬元及違約損失。
某生物能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電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多次不定期網絡查控被執行人某生物能源公司財產,均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嶗山法院遂于2021年12月對被執行人某生物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龔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身負“限高令”,偷天換日乘坐高鐵
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龔某不能再進行購買飛機票、高鐵票等高消費行為,對此龔某深感不便。為圖往返省外洽談業務之便,龔某隨即動起了歪心思。他采取購買短途普通車票進站,后趁旅客檢票擁擠之際,尾隨其他旅客登乘高鐵補票的方式,以此逃避法院對其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2022年5月14日,青島北站派出所民警通過對客流變化和相關司法部門推送的人員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并結合視頻巡查發現,龔某涉嫌違反鐵路實名制乘車規定、企圖渾水摸魚登乘高鐵補票的行為,遂將其依法傳喚至派出所詢問,確認其擾亂正常乘車秩序和違反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事實。
法院公安聯動,“老賴”難逃懲罰
青島北站派出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及時將案情通報嶗山法院。嶗山法院對龔某闡述了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法律后果,對其予以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寫下具結悔過書,并依法對其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妨害執行行為作出罰款一萬元的決定。經此一事,龔某深刻意識到了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誠懇承認錯誤并作出還款計劃償還拖欠貨款。
為依法懲戒失信維護司法公信,青島法院與青島鐵路公安機關將建立路地協作機制,對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實行信息共享,開展聯動協查布控,對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予以嚴厲打擊。

【法官說法】
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通常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項執行措施。
限制高消費令的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給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以限制,促使其及時主動履行債務。
本案中,某生物能源公司有尚未償付欠款不還,故而該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龔某都被人民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龔某的行為違反了限高令,直接損害了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其必然也會遭到法律嚴厲的懲罰。
法院提醒,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自覺履行各項義務,共同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拒絕做“老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范天夢)
責任編輯: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