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變身 “女主播”,眾小伙兒為了愛情盲目刷禮物“送火箭”,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殊不知,對面的“女朋友”可能不是一個人,靚麗的“女主播”也可能不是一個人的女朋友。
日前,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審理的網絡直播詐騙案,涉案“女主播”及其運營團隊通過與被害人建立曖昧關系實施詐騙,僅用7個月詐騙70余萬元。
“假裝戀愛”實則詐騙
2019年6月,來自江西的汪某與來自廣西的尹某通過網絡進行聯系,在南方某城市成立了一家文化傳媒公司,并陸續招攬張某某、廖某、賴某等9人作為公司員工。公司成立后自2019年12月份與某直播平臺簽約,開始經營直播業務。
汪某等人組成運營團隊后,由張某某擔任女主播,其他人分別擔任場控、主播經紀人、業務員等。主播經紀人使用女主播身份和頭像照片,通過交友軟件等途徑結識被害人,與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后,使用話術引誘被害人在直播平臺注冊成為會員,進入直播間觀看女主播直播。
期間,業務員虛構女主播感情故事、個人遭遇等與被害人互動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如果被害人堅持提出見面,汪某則安排女主播與被害人視頻聊天或線下見面。通過上述系列行為,女主播與被害人確立虛假曖昧或戀愛關系。
在直播過程中,女主播和場控編造“完成平臺業績任務才能領取提成”,進行套路PK等方式,先后欺騙數十名被害人在直播平臺為主播打賞。截至2020年7月,共詐騙70余萬元,其中女主播張某某加入公司后僅用3個月就詐騙22萬余元。
11名被告鋃鐺入獄
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汪某組建運營團隊,以女主播的名義通過微信聊天與被害人建立曖昧關系后將被害人引流到直播平臺,騙取被害人錢款,雖然手段隱蔽,但仍不能掩蓋其詐騙行為的本質。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這種以虛假戀愛或曖昧關系詐騙錢財占為己有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詐騙數額大小,分別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尹某、張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汪某、尹某、張某某等8人詐騙數額巨大,11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應受刑罰的處罰。最終法院對被告人尹某、汪某等11人分別判處七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觀海新聞/青島早報記者 陳勇 通訊員 王曉青 張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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