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22日訊 3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農資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城陽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入選。這次發布的案例反映了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農資打假工作,依法從嚴打擊犯罪,保障農資安全和農民權益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基本案情】2015年起,張某某、霍某某先后虛構“青島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注冊“青島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農藥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向王某某提供標簽、圖樣,委托其生產偽劣農藥,并通過互聯網在全國范圍內銷售。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為加工窩點,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及相關農藥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工人生產偽劣農藥,銷售給張某某、霍某某。截至2019年5月,張某某、霍某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771萬余元,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333萬余元。經農業農村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濟南)檢測,加工窩點現場查扣的成品農藥均不合格。
【訴訟經過】2020年3月17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等三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2021年2月8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霍某某、王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訴。2021年4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嚴懲制售偽劣農藥犯罪,切實保障糧食安全和農民權益。制售偽劣農藥違法犯罪危及糧食安全,損害農民權益,必須從嚴懲處。本案偽劣農藥銷往全國多個省市,銷售量大,涉及范圍廣。涉案犯罪行為包括了從原材料購進、假農資生產到全國性銷售全過程,三被告人均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效打擊了制售偽劣農藥犯罪,震懾了潛在不法分子,維護了糧食安全。
(二)加強引導偵查,準確認定偽劣農藥。《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本案中,檢察機關并未單純以無生產資質作為認定標準,而是要求公安機關重點圍繞查獲農藥的實際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農藥標準進行取證。經引導偵查,公安機關查找到多名購買農藥的實際用戶,證實從被告處購買的農藥使用效果不好;委托檢驗機構對現場查扣的農藥進行檢驗,確定均為不合格農藥。最終檢察機關依據檢驗報告和農藥實際用戶的證言綜合認定涉案農藥為偽劣農藥。
(三)精準認定被告人犯罪數額,有效指控犯罪。本案偽劣農藥通過互聯網銷售,涉及全國各地買家近千人,由公安機關逐一尋訪購買人取證并不現實。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查獲張某某的19本手寫記賬筆記本,以及調取的7個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將逐條整理出的近2000條銷售信息與涉案銀行賬戶5年的交易流水進行對比,確認張某某、霍某某的犯罪金額;又根據張某某對自己記賬習慣、常用符號的解釋,通過比對賬簿記錄與王某某銀行賬戶的交易流水情況,甄別出王某某的犯罪金額,最終精準認定犯罪數額,有效指控犯罪。(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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