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揣奢侈品入境逃稅被查,僅補繳稅款即可?12月16日下午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一男一女就懷此僥幸心理,手戴1塊、兜揣4塊奢侈手表乘機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逃稅25萬余元,豈料竟雙雙獲刑入獄。
浦某、師某于7月7日15時許從境外乘坐航班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入境時選擇走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首都機場海關關員檢查時,發現浦某手腕處戴有1塊HUBLOT(宇舶)手表、褲子口袋內裝有4塊ROLEX(勞力士)手表;被告人師某手提袋內裝有6張手表保修卡。經北京海關關稅處計核,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50470.59元。二人當日被查獲歸案。涉案物品已起獲。
被告人浦某、師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確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向法庭提交了繳納罰金的收據。
北京四中院經近日審理認為,被告人浦某、師某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共同攜帶物品進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浦某出資購買手表,并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師某協助浦某走私,系從犯;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較小。最終,法院對二人分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浦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決被告人師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額達到10萬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大量走私案件中,被告人表示知曉攜帶超量消費品入關需要繳納稅款,但認為被抓獲僅需補繳稅款,對于自己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沒有清晰的認識,于是抱著不被查獲的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最終鋃鐺入獄。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境外購買的手表、奢飾品等貴重物品在價格昂貴的同時,關稅稅率普遍較高,應在攜帶入境時予以重點關注。所以,幫助親友代購也好,幫忙捎帶物品也好,一定要關注物品價值與免稅額度,切勿存在僥幸心理逃避海關查驗,不要輕易作出可能讓自己悔恨終身的錯誤決定。(記者 林靖 通訊員 黃佳鑫 張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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