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3日訊 國務院婦兒工委“兩綱”終期評估檢查組近日到李滄法院開展評估檢查工作,對該院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予以肯定。今天,李滄法院發布了該院李村法庭辦理的一起涉“家暴”的家事案件。
基本案情:申請人逄某某(女)與被申請人崔某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逄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申請人逄某某稱,被申請人崔某某一直對其通過微信、短信、電話等多種方式進行威脅恐嚇,同時以多種借口到其租住處進行惡意騷擾,多次揚言要殺了申請人及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及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精神受到嚴重侵害,面臨嚴重的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為維護申請人及近親屬的合法權益,請求:1、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
裁判結果:李滄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其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微信、短信記錄,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有威脅、恐嚇性言論。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李滄法院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請人崔某某對申請人逄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崔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逄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如崔某某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此案的典型意義是: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礎。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職責。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請人實施精神暴力行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因此,被申請人雖然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申請人精神的行為,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道“隔離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讓家庭成為安全溫暖的港灣。(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清皓 )
法條鏈接: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裁定。今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對禁止家庭暴力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誰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申請主體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受害人;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均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收費嗎?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這項制度本身就是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不僅不收費,也不再局限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什么程序?法律規定可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家事案件,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決定;若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沒有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則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決定。
人身保護令具體的條件和時限是怎樣的?作出人身保護令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是有具體的請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時限的話,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是誰來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是多久?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如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