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8日訊 青島市檢察院9月8日發布:即墨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宣判了由即墨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即墨區北安街道辦事處原財政所負責人王風昭(正科級)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對被告人王風昭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貳佰萬元。
即墨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風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所有,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貪污、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青報全媒體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白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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