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一案裁定生效,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3月1日施行以來,深圳中院審結的第一宗案件,也是全國第一宗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
今年35歲的梁先生,2018年與朋友共同創業,由于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新冠疫情影響,債務越背越多,今年3月10日,他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據了解,此前,梁先生每月要償還利息、罰息近7000元,深圳中院受理此案件后,該利息罰息已經停止計算,個人破產制度給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經濟上“重生”的機會。
法院審理查明,債務人梁先生創業經營期間,分別向13家銀行、網絡貸款公司進行借貸,形成債務累計約75萬元,目前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元且具有較強的償債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適用重整程序,未來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產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須用于償還債務,同時免于償還利息和滯納金。如債務人不能嚴格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責任編輯:孫源熙